我女儿八岁那年,跟她弟弟为分东西吵过很多次。分饼干、分果冻、分最后一块西瓜——每次都吵,而且每次都是谁手快谁多拿。
有一天她想出一个办法,跟我说:“以后谁切,谁后拿。”
这条规矩从那天起用到现在,再没吵过。
它为什么管用?
因为切的那个人不知道自己会拿到哪一块。 他想多拿,唯一的办法是切得尽量一样——他为自己打算的结果,正好是公平。
而更要紧的是第二件事:这条规矩是她提的,可她不知道自己下次是切的那个还是拿的那个。
她定这条规矩的时候,等于蒙着眼睛。
如果她当时已经知道“下次我切”,她多半会定一条对切的人有利的规矩。
这一章的主角,一辈子在做这件事:把“定规矩的时候蒙着眼睛”做成一套可以执行的程序。
而本书要看的是另一件:这条规矩,什么条件下该改?
二十位里唯一把修订写成程序的人,他的程序自己带不带修订?
卷三前五位拆落点的人,本书判下来三句全空或只有半句。从这一章起是另一队:两位重建程序的人。
罗尔斯是这一队的第一位,也是二十位里最直接给出“怎么定”的人。
他做了两件事:
第一,他给了一套设计规矩的办法(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就是“谁切谁后拿”的一般化)。
第二,他给了一套调整规矩的办法(反思平衡——原则跟具体判断互相调整到对得上)。
第二件是本书最看重的,而且本书总论第七节已经写死了一句:这是二十位里唯一被明确写成程序的修订办法。
这一章要问的是:那套程序本身,什么条件下该被重议?
因为一套定规矩的程序,自己也是一个规矩。
土壤。 罗尔斯(1921—2002)生在巴尔的摩一个富裕的律师家庭。
他童年有一件事,他晚年才在一篇自述里写出来:他七岁那年得了白喉,传染给了弟弟,弟弟死了;第二年他得了肺炎,又传染给了另一个弟弟,那个弟弟也死了。
本书按纪律,写到这里为止,不做任何解释性的联系。
那一刀,落在太平洋战场上。
第一拍:1943–1946。 他大学毕业后入伍,在太平洋当步兵。他参加过莱特岛、吕宋岛的战斗,战后随部队进驻日本。
他晚年写过一篇关于广岛原子弹的短文(1995),明确说那次轰炸是错的。
他还讲过一件在军中发生的事:一位随军牧师布道时说,上帝会引导我们的子弹击中敌人、保护我们。 他说他那一刻觉得这不对——这套讲法把神变成了战争的帮手。
他战后放弃了原本想走的神学道路。
第二拍:1971。 《正义论》出版,他五十岁。
这本书的影响,在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里是没有第二本的。 在它之前,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几乎被认为已经死了(当时流行的说法是:政治哲学只剩下概念分析)。这本书一出,整个领域活了过来。
第三拍:1993。 《政治自由主义》。
这一拍是本章的关键,要写清楚:这本书是他对 1971 年那本书的一次公开的、大幅度的自我修订。
他承认 1971 年那本书有一个根本的问题:他把“正义即公平”讲成了一套完整的道德学说,而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对“什么是好生活”本来就有根本分歧。
于是他把自己那套东西整个重新定位:它不是一套关于善的学说,是一套只处理政治领域、可以被不同道德学说共同接受的东西。
他没有删掉 1971 年那本书。 他写了一本新书,说明为什么改。
站住。 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两个正义原则、反思平衡、重叠共识——这些词进了政治哲学、法学、伦理学、公共政策,而且被大量用在他没处理过的题目上。
回写没能写回的地方。 他那套程序里,“原初状态怎么设定”这件事本身,没有一个修订的位置。第七节要处理。
在一套程序上:如果一群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商定规矩,商出来的那套就算公平。
这一步的思路,本身就是一次转向,要先说清楚。
传统的问法是:什么样的分配是公平的?
这个问题两千年没有答案,因为每个人心里的“公平”不一样。
罗尔斯换了一个问法:什么样的条件下商定出来的规矩,我们会认它是公平的?
这就是从“实质”转到“程序”。
我女儿那条规矩是同一个转向:她没有回答“两块应该多大才算公平”,她回答的是“怎么切才能让结果公平”。
而他那套程序的核心装置,是无知之幕。
设想一群人要为一个社会定基本的规矩。 定的时候,他们不知道自己在这个社会里是谁:不知道自己的家庭出身、天赋、性别、信什么、身体好不好、会从事什么行当。
他们知道的是一般的事实(经济学、心理学、社会怎么运转),不知道自己的位置。
在这个条件下,他们会定什么样的规矩?
他的论证是:他们会选两条原则。
第一条:每个人享有一套最广泛的、跟别人同样的基本自由。(而且这一条优先于第二条)
第二条: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被允许——职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要使处境最差的那些人得到最大的好处。(后半句就是有名的“差别原则”)
第二条后半句是他最被争论的一点,而它的思路正是“谁切谁后拿”:
你不知道自己会是谁,那么你会特别在意“最差的那个位置有多差”——因为那可能是你。
第一件: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上一节讲了。
第二件:两个正义原则。 上一节讲了。
第三件:反思平衡。 这一件是本书最看重的,要展开讲。
他的做法是:一套原则不是从天上推下来的,也不是从直觉里归纳出来的,是两头对着调。
一头是原则(比如那两条)。
另一头是我们对具体案例的判断(我们相当确信的那些:奴隶制不对、宗教迫害不对、因为肤色不给人工作不对)。
如果原则推出的结论跟我们确信的判断冲突了,怎么办?
他说:两边都可以动。
有时候改原则(这条原则推出了一个我们绝不接受的结论,那这条原则有问题)。
有时候改判断(原则很有力,而我们那个直觉经不起推敲,那就改直觉)。
调到两头对得上为止——这个状态他叫反思平衡。
而最要紧的一句是:这个平衡是暂时的。
新的案例出现、新的论证出现,平衡会被打破,再调一次。
家常话: 我女儿那条规矩后来碰到过一次麻烦——弟弟感冒了,吃不了太多,那次他切,切了一大一小,自己拿小的。
按规矩他应该后拿,那他就该拿剩下的那块。可那天姐姐说:“你拿小的吧,你吃不完。”
那一次,她们两个把规矩放在一边了。
这不是规矩失效,是一次反思平衡:一条规矩推出的结论(他必须拿大的),跟一个更确信的判断(吃不完就浪费)冲突了,于是那一次让步。
而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条规矩就该改了。
第四件:重叠共识(1993 年那本书)。
一个社会里有各种不同的道德学说、宗教、人生观。他说,一套政治原则要站得住,不必要求大家出于同一个理由接受它——各有各的理由,只要最后落到同一套政治原则上就行。
家常话:同一条“不许插队”的规矩,有人是因为讲规矩,有人是因为怕被骂,有人是因为觉得对别人不公平。 理由不同,行为一致,而这已经够用了。
第一节讲“谁切谁后拿”,第五节讲反思平衡。这里再推一层,因为这一层是第七节的依据。
去年那次吵完之后,我做了一件事。
我找了张纸,跟他们俩一起把这三年的情况写了下来。
写成了四行:
一、能切的东西:谁切谁后拿。
二、不能切的东西(两袋不同口味的):一人先挑一样,剩下的换着来。
三、有人身体不舒服吃不了:那次不按规矩,商量着办。
四、这张纸什么时候改:谁觉得不公平,随时说;说了就一起改,改了在后面加一行。
四行,写了大概十分钟。
而这四行里,前三行是他们三年里已经实际做过的——第二行那个办法,三年前他们自己想出来过,只是忘了。
我做的事不是定规矩,是把他们已经商定过的东西记下来。
而第四行是我加的,它是那三句里的第一句和第三句。
这件事对本章有两个用处。
第一个用处:它说明第三句有多便宜。 不是立法,不是制度设计——十分钟,一张纸。
第二个用处,而且更要紧:那四行里,最有价值的是第三行。
第三行写的是“这次不按规矩”。
一条规矩把自己的例外写进自己,这件事在罗尔斯那套东西里没有形式。
他讲反思平衡,讲的是原则与判断冲突时怎么调;而“这次我们没按原则办,而且我们认为这次没按办是对的”——这种情况在他那儿只能被理解为“原则需要修正”。
可实际上不是。 那条规矩没有问题,只是那一天弟弟感冒了。
一条好规矩要能容得下“这次例外”,而且要能把例外记下来——因为例外多了,规矩就该改了。
这一条是本书从这个例子里长出来的新东西,第八节顶住战三要用。
土壤:薄,而且他是有意削薄的。
这一点要说清楚,因为它既是他的长处也是他的短处。
他不处理人实际上是怎么长成的、一个社会的历史是怎么回事、人们实际上怎么争论。他要的是一个抽象的设定。
这跟本卷前五位正好相反:福柯全在档案里,德勒兹全在具体的物里,利奥塔在殖民地经验里。
而他削薄是有理由的:正因为不谈具体的出身、宗教、地位,那套程序才能对所有人一样。
无知之幕的全部作用,就是把土壤挡在外面。
分刀:极硬,而且刀刀可用。 原初状态/现实社会、基本结构/具体政策、政治的/形而上学的、良序社会/非良序——每一刀都能立刻拿去切一件具体的事。
站住:全书最好的几位之一。
他那套东西可以被别人直接拿去用,而且被大量用在他没处理过的题目上:代际正义、全球分配、残障、动物、气候。
而更要紧的是:他那套东西可以被反驳,而且被大量地、具体地反驳过(第九节)。一个能被具体反驳的东西,正是本书要的“站住”。
回写:三句里他答了两句,而且第一句是二十位里答得最细的一句。
什么条件下重议? 有,而且极清楚:当原则推出的结论跟我们确信的判断冲突时。 这是一个可以被指认的触发——而且触发之后两边都可以动。
由谁? 有:那些被这套规矩管着的人,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 他 1993 年之后讲得更细:通过公共理性——在公共场合,用大家都能接受的理由来论证。
记在哪儿? 这一句要仔细看,因为他比前十八位都接近。
方式三:往程序里推,而程序本身不带修订。
这一节要指认那一步:发生在原初状态那套设定上。
先说清楚他那套东西的分层:
最外层是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这些当然可以改,改的程序在宪法里。
中间是宪法和基本结构——这些可以改,改的程序也有(修宪)。
最里层是那套用来论证前两层的东西:原初状态、无知之幕、那些人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
最里层怎么改?
他的答案是反思平衡:如果这套设定推出的结论我们不能接受,就调设定。
这个答案是对的,而且它就是修订。
而本书要问的是那三句里的第三句:这些调整记在哪儿?
回到我女儿那条规矩。
“谁切谁后拿”用了三年,中间有过至少五六次例外(弟弟感冒那次、一块饼干碎了那次、有一次是分两样不同的东西没法切)。
每一次都是临时商量着办的,而且办得都不错。
可没有一次被记下来。
结果是什么? 结果是去年又为一件事吵起来——分两袋不同口味的零食,没法“切”。
而三年前碰到过一模一样的情况,当时是怎么解决的,姐弟俩都不记得了。
他们又从头吵了一遍。
这就是他那套东西缺的那一件:反思平衡每次都在发生,而每一次调整的理由没有落处。
于是下一次碰到同类的情况,得重新调一遍。
而这件事在一个社会的尺度上,代价大得多。
为什么它在他那儿没有位置?
因为反思平衡在他那里,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在思考中进行的活动——它是认识论层面的,不是制度层面的。
他从来没有把它设计成一道有记录的手续。
这就是本章要指认的那一步:他给了修订的办法,没有给修订的档案。
反驳一:他给了记录——判例。他明确把最高法院当成“公共理性的典范”,而司法审查的全部工作就是把每一次调整写成有理由、可援引的文件。你说他没有第三句,是没读那一部分。
这条反驳用的是他 1993 年之后的工作,而且它有力。
我让一步:他确实极其重视司法说理,而且他说过大法官的意见书是公共理性最清楚的样子——因为大法官必须给出所有公民都能接受的理由,不能诉诸自己的宗教或者个人的人生观。
而判例这套东西,本书在第十一章讲过,三句全有。
所以他那套东西里,是有一处接上了第三句的。
而这里要说一句那一处接的是哪一层。
判例处理的是“这条宪法条款在这个案子里怎么用”——也就是本书上一节说的中间层。
而最里层(原初状态那套设定)的调整,不进任何判例。
他 1993 年那次大修订,是写在一本书里的——那本书没有条款、没有编号、没有一个“我改了第几条、原文如何、新文如何”的对照。
要弄清他改了什么,得有人去逐句比对两本书,而这件事是他的研究者在做,不是他做的。
这跟第十三章库恩加那篇后记的做法比,是退了一步的:库恩那篇后记明确说“我这个词用得太乱,我改成这样”。
而这里还有一层更要紧的:他那套东西的最里层,在他之后的几十年里被无数人调整过(修改无知之幕的设定、加进别的信息、把它用在全球范围、用在代际之间)。
每一次调整都是一篇论文。
而这些论文之间,没有一个“当前版本”的概念。
一个想用这套东西的人,面对的是几千篇互相争论的文献,没有任何一处告诉他:哪些调整被接受了、哪些被推翻了、目前这套设定长什么样。
这就是第三句的缺席在学术里的具体形态:不是没人记录,是记录没有被收束成一个可以被援引的当前状态。
反驳二:你拿两个孩子分零食去量一套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尺度错得离谱。这是本书从第十八章开始就在犯的毛病。
这条反驳我必须认,而且这是连着第二次了(上一章的业主群)。
我让一步:分零食和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是一回事。 我女儿那条规矩可以三天不用就废掉,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不能。
而我要说明为什么仍然用这个例子,理由跟上一章不同。
因为罗尔斯自己那套东西,就是从这类例子抽出来的。
“切蛋糕”这个例子在博弈论和公平分配的讨论里是标准例子,而且罗尔斯的思路跟它是同构的。
他那个无知之幕,处理的正是“定规矩的人知道自己的位置”这个毛病——而这个毛病在两个孩子分零食和一个社会定税制里,是同一个毛病。
这不是说两件事一样重要,是说它们在这一点上同构。
而我要承认的是另一件:分零食那个例子,缺了他那套东西里最要紧的一样东西——严重的、不可逆的后果。
一个孩子分到小的那块,五分钟就忘了;一个人生在什么家庭,管一辈子。
而正因为后果不可逆,那套程序才需要那三句里的第三句:一个不可逆的安排,尤其需要它的调整被记下来。
这一点我那个例子说明不了,所以这一章的力量有一部分是虚的。 照实记。
反驳三:反思平衡本来就包含了你说的那件事。一次“这次例外”就是一次判断,它会进入下一轮的反思平衡;不需要单独记,它自然会起作用。
这条反驳是他那套东西的自我辩护,而且看起来很顺。
我让一步:一次例外确实会影响下一次的判断——人会记得上次怎么办的。
而“会记得”这件事,正是第五之二节那个例子要打掉的。
三年,五六次例外,姐弟俩去年一件也没记起来。
而且这不是孩子记性差:我自己也不记得三年前那次是怎么办的,是写那张纸的时候他们俩你一言我一语拼出来的。
所以“它自然会进入下一轮”这句话,成立的条件是:同一批人,间隔不长,而且事情不多。
三个条件缺一个,它就不成立。
而在一个社会的尺度上,三个条件全都不成立:人换了、间隔几十年、事情成千上万。
这里还有一个更要紧的分别,本书要写死:
反思平衡调整的是原则;而“这次例外”不调整原则。
一条规矩碰到一次特殊情况,正确的做法往往不是改规矩,是这一次不按它办。
而这一次不按它办,在他那套东西里没有名字。
它既不是“原则被修正”,也不是“判断被修正”——它是第三种东西:原则保留,本次不适用。
法律那一行有这个东西的名字(衡平、裁量、区分),而且要求写明理由。
哲学这一行没有。
结算一句新话: 罗尔斯是二十位里唯一把修订写成程序的人——反思平衡给了第一句最细的答案(原则与判断冲突时,两边都可以动),公共理性给了第二句。 而他把修订留在了思考的层面:每一次调整都在发生,每一次调整的理由都没有一个可以被后来的人援引的落处;于是同一个问题,每一代人重新调一遍。
跟功利主义吵——这是《正义论》的主要对手。
功利主义说:一个安排好不好,看它带来的总的福利。罗尔斯说:这套算法允许为了总量牺牲少数人——而这正是它最根本的毛病。 他有一句很有名的话,大意是: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践踏(意译)。
这一记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一个转折点。
跟直觉主义吵。 那一路说:我们对公平有直觉,各种直觉之间要权衡,而权衡没有规则。他说这等于什么也没说——他要的正是给权衡一套办法。
跟诺齐克吵(1974 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是本章第九节要记的那一记。
跟共同体主义者吵(1980 年代,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那一批)。他们说:你那个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是一个没有出身、没有归属、没有具体善观念的空壳,而真实的人不是这样的。
这一场吵是促成他 1993 年那次大修订的主要原因之一。
跟自己 1971 年那本书吵(第三节第三拍)。这一场是二十位里最完整的一次自我修订,第八之三节要单独查。
五场吵的共同形状:他每一次都在守同一件事——不能为了某个更大的东西(总福利、历史、真理、善)牺牲个人。
而这件事跟本书的关系是:他是二十位里最关心“程序能不能保护人”的一位。 他那三句里能答上两句,跟这个关心直接有关。
1971 到 1993 这次修订,是二十位里最完整的一次,值得单独查。
什么条件下重议? 有,而且触发极清楚: 共同体主义者和其他批评者指出,他那套东西预设了一种特定的关于人的道德学说;而在一个道德分歧根本的社会里,这样一套东西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
他自己接受了这个批评。
由谁? 他本人,回应的是那些具体的、公开发表的批评。
记在哪儿? 有一半:新书里写了。 《政治自由主义》的导论明确说了他改了什么、为什么改。
而缺的那一半是:没有一个逐条的对照。
1971 年那本书里哪些论证被放弃了、哪些被保留了、哪些被重新解释了——这些要靠读者自己去比。
三句答上两句半。
这是二十位里最好的一次自我修订记录。
而这里本书要说一句:它仍然是“又写了一本书”这种形态。
对照医学指南的修订(第十四章五之二节):新版出来时会有一份修订说明,逐条列出改了哪条、依据什么研究、有没有反对意见。
对照判例(第十一章):推翻一个先例,判决书里必须写明推翻哪个案子、为什么。
对照工程标准(《萌芽》第十七章):版本号、修订记录、旧版作废的时间。
三个行当都做到了“逐条对照”,而哲学这一行没有这个形式。
罗尔斯已经是这一行里做得最好的一位,而他能用的最好形式,是再写一本书。
1995 年,两人在《哲学杂志》上互相回应,各一篇长文。这一节先记这场,因为下一章要从另一边再看一次。
哈贝马斯那篇的核心指控大意是三条:
第一,原初状态那套设定是罗尔斯一个人替所有人设想的。 无知之幕后面那些人,其实是罗尔斯在脑子里模拟出来的——真实的公民从来没有被问过。
第二,他那套东西把公民当成了“被安排的对象”,而不是“共同立法的人”。
第三,“重叠共识”太弱了。 各人出于各自的理由接受同一套原则——那么这套原则的正当性,就取决于那些理由碰巧重叠,而不是取决于它经得住论辩。
罗尔斯那篇回应的核心大意是:
第一,原初状态是一个表述装置,不是一次真实的会议——它的作用是帮我们看清哪些考虑是相关的。
第二,也是最要紧的一条:哈贝马斯那套东西是一套“全面性学说”——它对什么是理性、什么是真理有自己的完整主张。而一个多元社会里,政治的观念不该建在任何一套全面性学说上。
这一场是二十位里最高水平的一次正面交锋,而且两人都极为克制、极为认真。
本书不裁判谁对。
而本书要指出的是两人共同没有处理的那一件:两套东西都没有讲,一次论辩的结果怎么被记下来、怎么在几十年后还能被援引。
罗尔斯的落点是一个思想装置,哈贝马斯的落点是一场论辩。
一个在脑子里,一个在当场。
两个都不在纸上。
而这一场交锋本身,恰恰留下了纸——两篇长文,互相引用,公开发表,三十年后任何人可以读到。
这又是本书第八次看见那个形状:他们做学问的方式有第三句,他们讲的那个落点没有。
诺齐克(1974)——同阵营内部(都是自由主义),从右边来。
他的核心论点是:正义在于持有的来历是否正当,不在于分配的结果是什么样。 如果每一步转让都是自愿的,那结果无论多不平等,都是正义的。
他有一个很有名的论证(那个关于篮球明星的例子)大意是:从一个你认为公平的分配出发,如果大家自愿地把钱付给一个球星去看他打球,结果就会变得很不平等——而这一步步都是自愿的。
这一记敲在“土壤”那一格: 你那套东西只看结果的样子,不看东西是怎么来的。
要记一笔:两人是同事、是朋友,而且诺齐克在书里明说罗尔斯那本书是政治哲学必须面对的。
桑德尔(1982,《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对手阵营(共同体主义)。
他的批评大意是:无知之幕后面那个人,被剥夺了一切构成他之所以是他的东西——他的归属、他的信念、他的历史。而一个这样的人做出的选择,凭什么约束真实的人?
这一记敲在“土壤”那一格,而且它促成了 1993 年那次修订。
森(多处,尤其《正义的理念》2009)——同阵营内部。
他的批评大意是:罗尔斯要找的是“完全正义的制度长什么样”,而实际的问题多数是比较性的——这两个安排哪个更不坏。他说我们不需要知道完美的正义是什么,也能判断出奴隶制该被废除。
这一记敲在“站住”那一格: 你那套东西的形式(先设计一个理想社会),对实际的判断帮不上多少忙。
三记合起来:两记土壤(不看来历、那个人是空壳),一记站住(理想设计对实际判断无用)。
预言二第六个读数: 总论预言重建程序的两位,挨打的位置主要在“土壤”格。
本章三记里两记在土壤格。
预言二的后半句,在罗尔斯身上成立。
(前半句——拆落点五位挨打在回写格——上一章已判负。)
第五之二节和上面那条反驳,合起来长出了本书的一条新东西,写在这里,结语要收。
本书原来那三句处理的是:一个落点什么时候该被改。
而这一章逼出了第四种情况:一个落点不该被改,可这一次不适用它。
这两件必须分开,理由很实在:
如果每次碰到特殊情况都去改规矩,规矩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充满条款,最后没人记得住。
如果每次碰到特殊情况都硬按规矩办,规矩会把人逼到荒谬的地方。
正确的做法是第三条:这一次不按它办,并且记下来为什么。
而“记下来”在这里有一个特别的作用:它让例外可以被数。
一次例外,说明那天有特殊情况。
五次例外,说明那条规矩碰上了一类它没设想到的情况。
十次例外,说明那条规矩该改了。
也就是说:例外的记录,是规矩该不该改的证据。
没有这个记录,“该不该改”只能靠某个人的印象。
所以本书那三句要加一条推论,写死在这里:
记的不只是改动,还有不按它办的那些次。
这一条在本书前十八章都没有出现过,是这一章的家常例逼出来的——四行字里那第三行。
误读一:差别原则是平均主义。
不对。它明确允许不平等——只要那种不平等让处境最差的人过得比在一个更平等的安排里更好。他的论证里,激励是被认真对待的。
误读二:无知之幕是要人忘掉自己是谁。
不准确。它是一个论证装置,不是一种修养。 它的作用是排除那些“跟正义无关的偶然因素”对规矩的影响——没有人真的要去过一种忘掉自己是谁的生活。
误读三:《政治自由主义》是他退让了。
有争议,而且本书认为这个读法太简单。他不是放弃了那两个原则,是重新定位了它们的根据——从一套道德学说,改成一套可以被不同道德学说共同接受的政治观念。这是一次修订,不是一次撤退。
他会认出的东西:今天大量决定人一生的东西,是在一个“知道你是谁”的条件下做出的。
一套算法知道你的年龄、住址、消费能力、社交关系,然后决定给你看什么、给你什么价、让不让你通过。
这几乎是无知之幕的完全反面:定规矩的一方,对每一个具体的人了如指掌。
而他那套东西在这里有一个非常直接的用处:问一句——如果设计这套规则的人不知道自己会是被它处理的哪一个人,他会这么设计吗?
这一问是可操作的,而且极锋利。
他会问得很好。
而他给不出的,还是第三句。
假设有人真的按他那套办法,设计了一套“蒙着眼睛也能接受”的规则。
那套规则上线之后会被不断调整——每天、每周、按数据。
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小小的反思平衡:某个指标不对劲了,改一下参数。
而那些调整的理由记在哪儿?
在一个版本控制系统里,如果做得好;在没有人看的日志里,如果做得一般;哪儿也不在,如果做得差。
而无论哪一种,都不在公共可及的地方。
这就是本书对这一章的判断:他给了第一句和第二句,而今天最缺的是第三句,而且缺得比 1971 年严重得多——因为今天的“调整”每天在发生。
罗尔斯把“定规矩的办法”做成了程序,而他的程序是一个人在脑子里走完的——原初状态是一个思想实验,反思平衡是一次思考中的调整。
下一章的哈贝马斯不这么做。
他说:不要一个人在脑子里替所有人设想,要真的让所有人来谈。
这是本书最后一章,也是卷三这两队人的最后一位。
而他跟罗尔斯之间有一场公开的交锋(1995 年两人在同一份刊物上互相回应),那场交锋争的正是本章这件事:那套程序,是想出来的还是谈出来的。
第二十章要用同样的三句查他,然后本书结账。
结算。 回到“谁切谁后拿”。
一个八岁孩子想出来的规矩,跟一部政治哲学的经典是同一个思路:不要去问什么结果才算公平,要去设计一个让公平自己出来的办法。
这条规矩用了三年,中间调整过五六次,每一次都调得不错。
而去年他们又为一件三年前碰到过的事,从头吵了一遍。
因为那五六次调整,一次也没被记下来。
给规矩定一套办法,是罗尔斯做的那件事;给这套办法的每一次调整留一行字,是没有人做的那件事。
第一个洞。 我在这一章说“他把修订留在了思考的层面,没有做成有记录的手续”。
而这可能是一个行当的限制,不是他个人的选择。
一个哲学家能做的最多就是写书——他没有一个可以发布“修订说明”的机构,没有一个像标准化组织那样的地方。
判例有法院,医学指南有专业学会,工程标准有标准化组织。
政治哲学有什么? 有期刊,而期刊只发表新论文,不维护“当前版本”。
所以本章对他的批评,有一部分应该落在那个行当的形式上,而不是落在他身上。
而这一条对本书是一个很不舒服的推论:如果那第三句需要一个机构才能做成,那么本书要求二十位哲学家各自写出第三句,可能从一开始就问错了对象。
结语必须正面处理这一条。
第二个洞。 本章的家常例是两个孩子分东西,这是本书第一次用“分东西”这一族,不算越线。
而我要记一笔:这一章和上一章(业主群)、上上一章(拆迁会),三章连着用的都是“一群人怎么把一件事定下来”这个形状。
严格说它们不是同一件家常事,可它们是同一类场景。
按本书总论第十三节那条纪律的精神(防止同一副骨架反复使用),这三章已经在打擦边球。
最后一章必须换一个完全不同的场景。
预言一登记。 罗尔斯:什么条件下重议——有(原则与确信的判断冲突时,两边都可动);由谁——有(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那些人,通过公共理性);记在哪儿——半(1993 年那本书是一次公开的修订记录,但没有逐条对照,而且最里层的调整不进任何可援引的形式)。
合计两句半。判为:有修订程序。
累计:无修订程序 15,有修订程序 4(杜威、西蒙东、库恩、罗尔斯)。
按卷二那条规律:他拿“一群人立宪”当例子 → 落点里有人 → 有。规律核准,第十一次。
预言一(不超过五位):还剩一个名额,还有一位(哈贝马斯)。
而按同一条规律,哈贝马斯拿“论辩”当例子,落点里有人,很可能判“有”——那么最终读数正好是五位。
上一章末尾已经写下:一个已经不可能被推翻的预言,是一个坏预言。结语必须处理。
(第十九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