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著首页目录专著栏目

第十编 后果与更长的观察

第八十五章 若倒向造成论·归属与权利


一、一条把本案当地基的界线

专利制度里有一条很老的界线:自然规律不可专利,技术方案可专利。

理由是直白的:自然规律本来就在那里,任何人发现它都不构成创造,因此不能把它圈起来归自己;技术方案是被做出来的,做的人可以主张权利。

这条界线的全部重量,压在本案待判的那一句上:

有些东西本来就在那里,有些东西是被做出来的。

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类比,它就是同一句话。先在论与造成论之争,若有一个地方已经被写进了制度,就是这里。

本书不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本章不建议修改任何法条,不评价任何判例,也不主张现行界线划错了。本书只指出一件事:这条界线的地基就是本案,而地基未定。

二、若路径进入规定,需要重新检查的是哪一步

若判决倒向造成论,被动摇的不是整条界线,而是界线所依赖的一步推理。

那步推理是:

这是被发现的自然事实,所以它不属于任何人。

若路径进入结果的规定,这一步就需要重新检查它在哪些场合仍然成立。

要把”需要重新检查”说准,因为它很容易被读得太重。 它不是说”发现也应当可专利”。它说的是这一步推理原本是一步无条件的推理——只要判定某物是被发现的,归属问题就自动解决。若路径进入规定,那么”被发现的”这个判定本身就带上了条件:在什么材料下、由什么路径、按什么判准发现的。

一个原本无条件的推理变成有条件的,其后果是程序上的:每一次使用它,都要先确认那些条件成立。这比”推翻它”弱得多,也具体得多。

三、这条界线与第七十八章那一记是同一条

本章最有价值的一处观察在这里。

第七十八章写的是本书接不住的那一记:语境内临时形成的程序,究竟是形成了新东西,还是组合了已有的能力被激活了一次。本书在那里承认,它给不出一条非平凡的界限。

现在看归属与权利这一栏:它需要的恰恰是同一条界限。

“常规组合”与”非显而易见”之间的那条线,与”激活”和”形成”之间的那条线,是同一条线。

这个对应有两个方向的含义,两个都要写。

对本书有利的一面:它说明第七十八章那个困难不是本书特有的窘境。同一条界限,法律实践已经与它搏斗了很久,并且发展出了一整套操作性的判定办法——尽管那些办法在理论上从未被奠基。一个在理论上悬着、却在实践中不得不天天判的问题,说明它是真问题。

对本书不利的一面,而且更重:法律实践之所以能判,是因为它有一个本书没有的东西——一个有权作出裁断的机构,以及一套可以被接受的、无需理论奠基的惯例。 法律不需要知道”形成”的本质是什么,它只需要一套能让争议停下来的程序。

本书不能这样做。本书要的是一个带量、带判负条件的判据,而不是一个能让争议停下来的程序。因此法律实践的成功,恰恰不能被借用为本书的解法。

这一点要说得更直白些:从法律那里能借到的是”这条线可以在实践中被划”这个事实,借不到的是”这条线应当划在哪里”这个答案。 前者对本书是安慰,后者才是本书缺的。

四、第三种处理:不判性质,判贡献

上一节的结论是:本书与法律共用一条界限,而法律之所以能判,靠的是本书不能借用的东西。

但还有第三种处理方式,它既不需要判定”这是被发现的还是被做出来的”,也不需要一套裁断机构的权威。它值得单独写,因为它是本章唯一一处可能真正有用的地方。

做法是:不判对象的性质,判路径的贡献。

不问”这个结果是先在的还是被造成的”,而问”在得到这个结果的过程中,这条路径贡献了多少”。

这个转向的好处是它与本书的量直接对上。可归约份额测的正是这件事:路径间结果差异中,有多大一部分可由材料、架构与判准预测,有多大一部分不可。那个不可归约的剩余,就是路径的贡献。

于是一条原本二值的界线,变成了一个连续的量。

这个转向有三个后果,两好一坏。

好处一:它绕开了第七十八章那个本书接不住的困难。那一记要求区分”形成”与”激活”,而这个转向不需要区分——它只问差异中有多少不能由输入端写出来。一个被反复”激活”的组合,若它在不同路径下稳定地相同,那么它的不可归约份额就接近零;若不同路径给出稳定不同的组合,份额就为正。不需要先回答那个界限问题。

好处二:它与本书已有的判据同构,因此不需要新发明。条款二形式二就是它的现成形态。

坏处,而且很重:它把一个法律上需要是非分明的判断,换成了一个需要阈值的判断。 二值界线的好处是可预期——当事人事先知道自己站在哪一边。一个连续量加一个阈值,其可预期性取决于阈值有多稳,而按第五十五章与第八十章,本书自己的量对基线与探针的选择都相当敏感。一个自己都还不稳的量,不适合拿去承担需要稳定预期的功能。

因此本节的结论要写得明白:这个转向在研究上是可行的方向,在制度上不是。 本书提出它,是作为一条可以被测量的研究路线,而不是作为一个可以替代现行界线的方案。

五、三处会被立刻波及的具体场合

为免本章停留在原则层面,列三处若判决倒向造成论会被立刻波及的场合。列举不是主张,只是指出地基在哪里承重。

其一,对自然对象的权利主张。 凡是依据”这是被发现的自然事实”来否定或肯定权利的场合,都要重新确认那一步推理的条件。

其二,模型产出的归属。 一个模型产生的东西,其归属论证常常绕回”这是数据里已有内容的重组”或”这是新生成的内容”。这与第七十八章那条界限是同一个问题的产业版本。本书在这里没有任何主张,只指出它与本案共用地基。

其三,训练路径本身的地位。 若路径进入结果的规定,那么”用什么次序、什么课程、什么配方训练”就不只是工艺,它是结果的构成部分之一。这一点与第八十四章改法二(路径成为一等对象)是同一件事在权利层面的投影。

六、为什么本书在这一栏格外克制

前面几章的后果推演都给出了可执行的检验:第八十二章给了四条格式,第八十三章给了一条课堂设计,第八十四章给了三条可局部检验的改法。这一栏没有给。

克制是有意的,理由三条。

理由一:这一栏的误用代价最高。 前几栏若被误用,后果是一批做错了的研究、一批白花的钱。这一栏若被误用,后果落在具体的人身上——一份被驳回的申请、一次被改判的归属。一个地基未定的论证被拿去支撑一项具体裁断,其代价不由提出论证的人承担。

理由二:本书没有这方面的能力。 本书作者不是法律工作者。上面几节所用的只是这条界线最公开、最通行的表述,而任何一个具体制度里,这条界线都被一整套判例、例外、程序所包裹,那些东西本书不懂。一个不懂细节的人指出地基在哪里,是有用的;他接着指点房子怎么改,是有害的。

理由三,也是最要紧的一条:这一栏与本书接不住的那一记重合。 第三节写过,归属判断所需要的”常规组合与非显而易见”之间的界线,与第七十八章”激活与形成”之间的界线是同一条。而本书在那一章明确承认给不出这条界限。

于是处境很清楚:本书在这一栏里唯一有分量的那句话,恰恰是”我说不出这条线该划在哪里”。 一个说不出线在哪里的人,去主张现行的线划错了,是没有资格的。

本书能做的只有一件:指出那条线不是从常识里来的,它是从本案里来的;本案未判,则那条线的正当性未定。至于它在未定的情况下该不该继续用、怎么用——那是另一个领域的问题,而且很可能答案是”继续用”,因为制度需要一条线胜过需要一条正确的线。本书对此没有异议。

七、本章的限制

三条限制,与前几章同类,但这一章需要写得更硬,因为法律领域的误用代价更高。

限制一:全部以三条条款通过为前提。 条款一在首跑中未能分辨,条款二三未跑。

限制二:本书的现场是模型,不是人,更不是制度。 第七十七章那一记在这里原样适用:本书的论证是反例结构,它取消的是一条一般原则的先天地位,不是给出了另一条一般原则。任何把本书的结论直接搬到人类创造活动上的推理,都超出了本书的范围。

限制三:本书不主张这是好消息。 第八十一章第五条在这一栏尤其适用。若”被发现的东西不属于任何人”这一步变得有条件,其后果不是更公平,而是更不确定——一条原本清晰的界线变得需要逐案判断,而逐案判断的成本由谁承担、按什么标准承担,这些都是本书不处理、也无力处理的问题。

指出一个制度的地基未定,与主张那个制度应当改变,是两件事。 本书只做前者。

下一章转到另一侧,写若判决倒向先在论,本书承认什么。那一章的篇幅不比这一侧少。


《可判性的到来——发现还是发生?》·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24 号 · ISBN 979-8-9069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