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讲过商誉:买公司时多付的钱。那本专著在商誉上还发现了一个更细的问题,关于分配。
一家公司收购了另一家公司,确认了一笔商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这笔商誉要分配到预期能从这次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各个“现金产出单元”——可以理解为公司内部相对独立、能单独产生现金流的业务块——以后每年分别做减值测试。
准则规定了要分配到哪里:分配到预期受益的单元,并且这些单元要对应公司内部管理商誉的最低层级、不能大于一个经营分部。但准则没有规定用什么方法去衡量“受益多少”。按各单元的相对价值分,按合并前后价值的变化分,都在准则文本之内。
那本书用一个构造的例子,把这件事算得清清楚楚:
一家企业收购后确认商誉100,协同效应同时惠及两个单元A和B。
| 单元 | 合并前公允价值 | 合并后公允价值 | 协同增量 |
|---|---|---|---|
| A | 600 | 640 | 40 |
| B | 400 | 460 | 60 |
| 合计 | 1,000 | 1,100 | 100 |
方法一:按合并后公允价值的比例分——A分到约58.18,B分到约41.82。
方法二:按协同增量的比例分——A分到40,B分到60。
第二年做减值测试时,两个单元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分别是500和350,可收回金额分别是545和400:
| 单元 | 方法 | 含商誉账面 | 可收回金额 | 结论 |
|---|---|---|---|---|
| A | 一 | 558.18 | 545 | 减值13.18 |
| A | 二 | 540.00 | 545 | 不减值 |
| B | 一 | 391.82 | 400 | 不减值 |
| B | 二 | 410.00 | 400 | 减值10.00 |
同一年、同一套可收回金额,换一种分法,减值就从A跳到了B,当年计入损益的减值总额也从13.18变成了10.00。
(这个例子是构造的,用来说明可能性;第二种分法在某个具体事实下是否恰当,需要逐案判断。)
那本书在这里有一个很锋利的发现。
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准则规定:在公司已经确定不同方法会导致显著不同估计的情形下,审计师应了解公司所选方法的理由,并评价其适当性。
请注意前面那个条件:“在公司已经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从来不去算第二种分法的结果,它就永远不会“确定”两种方法会产生显著不同的估计,这条要求也就永远不会被触发。
那本书把这句话写成:制度把触发自己的那把钥匙,交给了被规制的人。
这不是说分配商誉就是造假。而是说:在所有“准则允许多种做法、却只要求公司算一种”的地方,公司天然掌握着选择权——而且外人看不到它没选的那一种。
商誉的分配是一个例子。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点、工程进度的计算方法、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都有类似的空间。
报表只告诉你公司算出来的那个数。那个没算出来的第二个数,常常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