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试探却无罪
15.1 大祭司为何必须能够体恤
《希伯来书》的大祭司段落(来4:14-16)的中心不是提出一个脱离生命的道德谜题,而是向处于软弱中的读者说明,他们为什么仍可接近神。段落从已经升入高天的大祭司开始,经由其能够体恤人的软弱,抵达求取怜恤与帮助的邀请。无罪处在这个运动之中。若将它单独摘出,解释为耶稣拥有一种与任何人类遭遇都无关的完美性质,就容易遗失作者的论证方向:这位大祭司的独特性,并没有取消他与求助者之间的关联,反而成为求助关系能够成立的根据。
来4:15同时说他经历试探与没有犯罪。这里的“试探”具有受考验的意义,不能缩减为脑中已经生出恶念,也不能预先扩展为现代人所列举的一切欲望。作者没有声称耶稣经历过每一种具体职业、每一个时代、每一类心理疾病。“凡事”的强度应放在其与人类软弱的实质相通中理解。若把这句话当作一份穷尽全部经验的清单,就会使从未经历某种事件的人原则上都无法体恤他人,而文本恰恰是在建立体恤的可能性。
来2:17-18进一步把这种可能性连接于受苦、受试探和帮助。耶稣与弟兄相似,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他在受试探时受苦,因此能够帮助受试探者。这里不只是旁观者掌握了一条关于痛苦的信息,而是承担者进入了会使人的生活发生压力的过程。经文将认识、经历与援助相连,却没有说耶稣先前曾经犯罪,再通过经验洗去罪污。真实经历与由恶转善是两种不同命题,前者不能偷偷代替后者。
传统基督论通常把这一段放在真正的人性与真正的神性之中阅读。耶稣的饥饿、疲倦、惊恐与受苦在叙事中均有相应表述(太4:2;约4:6;可14:33;来5:8),并非由本书补写的布景,然而其位格也不被理解为一个可以与神性分开的普通主体。这种传统解释有明确的保护目标:一方面拒绝把道成肉身解释成外表扮演,另一方面拒绝因真实人性而把耶稣降为与神无关的道德英雄。对SDE研究来说,这是一种必须认真面对的竞争解释,不可将其漫画化为“神有善性,所以做什么都善”。
我们还要区分四个层次。文本直接断言的是受试探、能够体恤与无罪;传统解释讨论这些断言怎样与神人二性相容;本书提出的SDE重构追问,无罪与体恤在具体差异运行和特征纠缠中如何成为可理解的价值显露;进一步关于神性与一切可能世界的结论,则属于尚须独立论证的哲学推论。四层可以对话,却不能相互冒名。尤其不能因为本书采用发生学,就宣称希伯来书作者已经使用了一种现代过程本体论。
这条论证还须回到祭司职分自身的经文结构。《利未记》规定赎罪日的祭司先为自己和本家献祭,再进入为百姓赎罪的程序(利16:6;利16:11;利16:15-17);《希伯来书》则借普通大祭司同受软弱包围的处境,说明其何以能体谅无知和失迷的人,随后把基督的圣洁与不必为自己献祭区别出来(来5:1-3;来7:26-28)。两段不是把旧约祭司描画为毫无慈悲的反面,而是在既有体谅结构上提出基督的特殊性。若只说耶稣比别人完美,就遗漏了作者实际使用的比较:他同在人的软弱中,却不以自身犯罪作为理解他人的必要条件。体恤与共同犯罪由此被清楚分开。
《希伯来书》进一步说,耶稣在肉身中以恳切的呼求和眼泪祈祷,并由所受的苦学习顺从(来5:7-9)。这里的“学习”不能直接译成先前不善、后来学会善;叙述所呈现的是顺从在受苦处境中的实际经历。文本同时保留儿子的身份与经历的进程,因此既反对用身份删除经验,也不支持用经验取消身份。若称耶稣的顺从为坚忍之善,证据是祈求、眼泪、受苦与持续回应相联,而不是我们从一句“完美”推测其内心毫无波动。至于这段祈祷具体对应哪一次福音书事件,作者没有明指,不宜假装已经完成历史定位。
旷野试探提供了另一组可以逐项观察的材料:耶稣处于饥饿之中,受要求把石头变为食物,又面对以神迹确保安全和以敬拜换取权势的诱惑(太4:1-11)。马太所列三次回答分别联系人的生命不能只由食物定义、不可试探神、只当事奉神(申8:3;申6:16;申6:13)。称这些回答为忠信,并不意味着食物、安全、治理世界本身邪恶;问题在于饥饿如何被用来迫使身份自证,信靠如何被变成强求保障,权势如何以改变敬拜关系为条件。善的具体内容由这些被拒绝的交易辨认出来,而不由禁食天数衡量。我们也不能因故事肯定这一次忍耐,便要求现代病人停食、停药来证明信心。
15.2 无罪事实与不可犯罪判断
“没有犯罪”首先可以是关于生命实际进程的断言;“不能犯罪”则是关于可能性的断言。一个人事实上没有背弃承诺,不等于他在任何可设想的条件下都没有背弃的可能。反过来,如果某种本性或位格使背弃绝不可能,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断言其守约过程不费力、没有痛苦。事实、能力、可能性与体验强度属于不同问题。只要把它们混成一个问题,争论双方都可能轻易获胜,却没有真正回答对方。
可犯罪性的解释强调:若试探毫无失败可能,选择似乎只是表演,因此真实的人性应当包含可走向另一方向的开放性;耶稣之无罪就在于他实际保持了忠信。这个解释的长处是重视行动的风险与承担,能够说明为什么抗拒压力值得认真叙述。其困难在于,怎样把可能犯罪的人性与神圣位格的统一表达清楚,避免把耶稣拆成两个彼此替代的行动者。不能以一句“真正自由必能犯罪”替代这项工作,因为这句话本身就是有争议的自由定义。
不可犯罪性的解释则认为,耶稣作为道成肉身的圣子,不可能在其位格行动中犯罪;人性的意志真实运行,但不与神性相敌对。《天主教教理》第475条关于基督双重意志的表述,是这一传统的一种清楚见证,强调神性意志与人性意志的区分与协调。这里的思想并非简单地删除人的意志,而是主张意志能够在毫不犯罪的情形下仍然自由。其困难也必须保留:如果结局在最深意义上不可能相反,试探中的开放、挣扎与顺服应怎样获得充分说明?
本书不能通过设定S₃=F(D,E)而直接裁决这场争论。这个研究假说要求我们把价值显露与其构成条件一起研究,并没有预先规定一个行动必须包含犯罪的形而上学可能,才算真实行动。D可以包含饥饿与使命、保全自己与承担他人、当下解除压力与持续守约之间的差异运行;E则是这些差异所呈现的身体、经文、身份、关系和使命特征的纠缠。即使某种神学认为终极忠信不可失败,也仍须说明这种忠信如何在这些差异中被具体完成。
因此,发生学批评最有力之处不是宣布“先天无罪不可能”,而是追问所谓无罪究竟指什么。假如删除所有可能被背叛的关系,所有需要回应的他者,所有承担与逃避的差别,只留下一个孤立标签“无罪”,这个标签还能否保留原来的价值内容?它或许仍能作为神学身份名称,但已难以说明慈悲、忠信与帮助何以不同于冷漠、背弃和弃置。价值词所需要的差异并非附加的装饰,而参与了其可理解性的构成。
这里必须允许传统解释作出最强回应:神的善不是孤立标签,因为三一神学本就包含内在的爱与关系;耶稣的历史行动可以是永恒之善的真实表达,表达并不等于产生一个此前不存在的神性。对此,SDE不能简单以历史经历反驳。真正的问题转移为:永恒之善的定义是否同样需要差异与纠缠,历史中的慈悲是否能够完全由一个不含具体受苦者的定义来穷尽。如果传统解释承认关系性构成,双方可能在某一层面接近;分歧则仍存在于发生是否能够描述永恒,以及这种描述的限度。
这里可以把耶稣的旷野与以色列的旷野并读,而不把民族作为道德替罪羊。《民数记》记录缺乏水和道路艰难时的争执,也记录摩西本人在压力中失当(民20:2-13)。申命记回看旷野,是为了说明饥饿、供应、记忆与遵行之间的联系(申8:2-6)。马太引用这些经文,使耶稣的回应置于以色列的经文记忆内;把耶稣写成胜过试探者,是福音书的基督论叙事判断,不授权读者把后来任何犹太人的苦难解释为整体失败的惩罚。SDE能够比较同样的饥饿在不同回应中如何获得不同价值意义,但不能把古代叙事中的审判机制当作现代群体诊断法。
客西马尼叙事又防止我们把忠信理解成缺少恐惧。马可记录耶稣惊恐难过、向同行者表达忧伤,并祈求那时刻与杯可以离开,随后把自己的意愿置于父的旨意中(可14:32-36)。本书称之为真实承担,依据是祈求的内容与后续未逃避被捕的叙事联系,不能扩大成一份可以测量的焦虑水平或宣称他喜欢痛苦。祈求免去伤害不是顺从的反证;文本正是在保留这项祈求时讲述顺从。对被虐待者而言,此处也不能转化为服从施害者的命令,因为故事中的父之旨意与任何现实强权的要求不是同一个对象。
改革宗《威斯敏斯特信条》8.2-4把真实人性的通常软弱、无罪、甘愿承担中保职分与灵魂身体的极大痛苦放在一起。这一原典足以否定一种简单批判:经典基督论不必把耶稣设为不受痛苦影响的自动装置。其最强回答是,神圣位格的可靠性与历史承担同时成立,痛苦并非犯罪可能性的同义词。SDE与它的分歧不是是否承认痛苦,而是对“善”的说明能否仅止于先在身份。若传统必须借真实身体、律法、使命与他者说明中保的顺从,它已经承认具体显露具有关系内容;但这仍未证明神性本身在时间中由互动制造,两个层次必须保持清楚。
15.3 三律如何进入试探而不制造罪
从特征律看,试探故事与希伯来书的论述共同使“忠信”获得可以辨识的稳定性。稳定不是将每次回应写成同一句话,而是在不同压力下仍然不把人当作可以抛弃的工具,不把自身使命变成炫耀权力的手段。若一个人只是没有遇到可背弃的关系,我们可以说尚未观察到背弃,却不能据此完成对其忠信的丰富描述。耶稣之善在叙事中的可辨识性,来自多次差异进入后仍呈现的关联方式。这是对文本结构的研究,并不是对耶稣作心理测验。
从自由律看,纠缠、选择与激发不应被描绘成机器程序。差异的出现让既有道路受到压力,行动者在其中回应,并使某种可能性实际展开。这个过程可以包含拒绝诱惑,也可以包含承认有限、寻求支持和暂停行动。有限人的自由并非永远把自己推进更猛烈的考验。主动远离诱惑、建立防护、向可信任者求助,常常是更负责任的选择。若发生学把进入冲突本身当成荣耀,就会把本来用于解释善的框架变成制造风险的动员术。
从幸福律看,张力的转换与释放并不要求即时愉快。承担者可能在维持忠信的过程中经历深刻痛苦,帮助也可能尚未带来外部问题的消失。此处可讨论的价值转化,是软弱不再只意味着被定罪与被隔离,它可以在求助关系中成为获得怜恤的入口。但不能把这个入口反过来解释为痛苦越多越好。痛苦可能破坏身体与意志,必须被减轻;一个人因创伤而暂时无法讲述经历,并不因此阻断了他本应完成的幸福律。
E₃在这里需要两种尺度的区分。身体活动依赖营养、睡眠等可由经验科学研究的条件;祷告、信任、盼望和共同体支持,则在本书中被讨论为维持行动的意义与关系资源。二者有交互影响,却没有一个已经证实的统一计量单位。我们不能把一次祷告换算成若干焦耳的道德能量,更不能用所谓能量不足推断人的价值等级。若一个人需要休息,休息可能正是支持后续行动的条件,而不是尚未通过的道德考试。
来4:16的实践方向尤其值得注意:人被邀请接近施恩的宝座,为了获得怜恤与及时帮助。这种方向与“你先证明足够坚强才配求助”相反。把无罪的耶稣当作控告疲弱者的标尺,会倒转段落的功能。文本没有把体恤当成奖励强者的奢侈品,而把它放在软弱者可以接近的关系之中。SDE重构若要尊重这一点,应首先研究求助通道如何打开,而不是急于为各种失败划出新的罪名。
责任也因此需要细分。故意利用他人的信任谋取私利,与在疲劳、疾病或强迫中失去部分行动能力,不具有相同的归责结构。承认这种区别不等于取消责任,而是使责任回到真实的D与E:当事人知道什么,能够选择什么,有哪些支援,何种代价由谁承担。发生学若只看最终可见行为,就会退回自己所批评的属性贴标签;若只看环境压力,又可能抹去行动者仍然具有的判断与回应。恰当的分析必须同时保留限制与能动性。
耶稣对睡着的门徒所说的话也应完整读取。他要求警醒祷告,指出心灵愿意与肉体软弱之间的张力(可14:37-42)。叙事确有责问,不能为保护疲弱者而把警醒要求抹掉;然而责问的对象是被托付的特定时刻,不能被扩张为所有睡眠皆是不忠。另一个场景中,他主动召门徒到旷野休息,原因是来往者太多,连吃饭也没有工夫(可6:30-32)。这两个场景共同支持一种较精确的判断:耶稣既承认责任,也承认承担责任的身体限度。若只选前者,可能把疲惫道德化;只选后者,又可能删除真实委托所产生的义务。
《列王纪上》的以利亚故事能进一步校正“无罪即无弱”的想象。逃避威胁的先知求死、躺卧,随后获得食物、饮水与继续行路的支持(王上19:1-8)。这是先知叙事,不是耶稣生理状态的间接证据,也不是所有精神疾病的治疗处方;但它证明,在圣经自身的表达中,重要使命承担者的衰竭可以首先得到照料,而非先被要求提交足够刚强的证明。把这段与耶稣安排休息并读,可以形成有限的正典伦理判断:支持身体生命与呼召并不必然冲突。这里的共同点是照料次序,不是把不同人物的内心经历合并为同一种心理学模型。
书信中的群体实践同样限制无罪概念的滥用。保罗要求彼此担当重担,也要求各人察验自己的行为,并提醒扶助者谨慎,免得自己受诱惑(加6:1-5)。这并非对耶稣人格的独立历史证明,却是早期基督徒怎样把恩典与责任组织在一起的文本见证。扶助者并没有因处在帮助位置就获得豁免,当事人的责任也没有因需要帮助而消失。三律若要在此有解释力,就必须追踪担当怎样分配、察验怎样进行、扶助者如何接受纠正,而不能只把双方归入强者与弱者的固定类别。
15.4 删除检验、竞争解释与可检验的边界
设想第一种反事实:耶稣拥有被宣告的无罪身份,却从未进入人类软弱,也没有受苦和帮助的故事。传统神学仍可能论证其神性无罪,但希伯来书关于“能够体恤”的这一条叙事论证将明显变弱。变化的不是神学身份必然被否定,而是某一特定价值的说明失去关键环节。这使我们看到,属性归属与价值定义可以相连,却不能彼此替代。即使有人坚持善永恒存在,他仍需解释这里的体恤如何与具体受苦者相通。
再设想第二种反事实:保留全部痛苦和考验,却删除帮助受试探者的方向。这样得到的可能是一位坚韧的受苦者,但未必就是本段所说的慈悲大祭司。经验丰富不自动产生慈悲,有的人会因受过伤而更愿保护他人,也有人会重复伤害。D与E并不保证S₃必然显露为善,因此F不是“经历越多,善越多”的单调公式。研究必须解释经验怎样被组织、与谁发生关联、如何进入行动,不能把受苦本身当作道德资本。
第三种反事实更严厉:保留帮助行为,却把受助者当作证明帮助者伟大的器具。这时外观上的援助可能存在,价值判断却发生变化。若帮助伴随羞辱、控制、剥夺同意,体恤的意义便受到侵蚀。这说明发生学不是结果主义的简单改名。它要把意向、过程、关系与后果同时纳入,但又不能假装能直接透视内心。对实际个案,我们只能结合言说、持续行为、受助者经验和可核查事实,作有限而可修订的判断。
本章最强的竞争解释仍是:耶稣所有行动都是其先在善性的显露,因此发生学只是在研究人类如何认识本来已经存在的善。这个解释指出一个真实风险:从“我们需要D与E才能认识善”,并不能直接推出“善在本体上必须由D与E构成”。本书承认这项区分。我们的更强主张只能通过定义分析来推进:当我们解释慈悲与忠信的内容时,能否真正删除受苦、承诺、回应及其相互区分,而不损失原有意义?若不能,至少说明这些价值概念的构成不能完全外在于互动。
但定义上的不可删除,也不等于已经证明所有神学意义的善都只能在时间中生成。有人可以坚持永恒关系构成善,又认为历史中的行动是这一善的实现。对于这种立场,SDE需要扩大而非省略自己的论证:时间性发生、逻辑构成与永恒关系是否使用同一种“发生”概念?若不同,它们如何连接?本章不以一个符号公式覆盖这些问题,而把它们保留为后续研究必须承担的理论成本。这种保留不是退让,而是避免框架用自己尚未证明的前提裁决争议。
可供检验的结论因而应保持适当规模。对于文本研究,可以比较那些省略受苦、求助和帮助关系的释读,是否更难解释希伯来书段落的劝勉功能;对于实践研究,可以考察将软弱视作求助理由的共同体,是否比将软弱一概罪化的共同体更能维持诚实求助与负责任的支持。后者需要经验材料,不能凭圣经故事直接宣布结果。耶稣之无罪在这里不再只是悬在生活上方的称号,而成为一个促使研究者追问的中心:完满的善如何真实地接近软弱,又如何在接近之中不复制伤害。
还应处理一个常被忽略的认识论问题:受过同样的苦,不必然比没有受过同样的苦更懂得帮助。创伤经历可能提供敏锐感受,也可能使某些情境难以承受。因此,经文将耶稣的经历与帮助连接,不是颁布一条人人都必须亲历全部痛苦才能施助的资格法。临床工作者、教师、家属和朋友可以通过学习、倾听及制度合作获得帮助能力,无须先经历相同伤害。SDE若把互动理解为必须亲身承受每一种损害,也会使知识传播和专业合作失去意义。
“经历”在此至少包含进入处境、承受压力、理解意义与作出回应几个层面。有限人可以在某些层面相通,在另一些层面保持差异。一个支持者说“我完全知道你的感受”,有时会抢走当事人的表达权;他说“我愿意听,并承认我尚未知道”,反而可能打开更真实的互动。发生学的共同性不是将不同生命磨成同一份经验,而是在不抹除差异的条件下建立能够影响彼此的纠缠。耶稣的体恤作为信仰陈述,不应成为有限帮助者宣称全知的许可证。
同样重要的是区分“无罪”与“没有遭受伤害”。一个无辜者可能被暴力击倒,守信者可能失去财产,照顾者可能在疲惫中暂时停止工作。价值上的忠信不会自动转换成现实中的胜利。若把无罪理解为永不失败、永不哭泣、永不耗竭,便会把受难叙事本身排除在善的定义之外。文本的冲击力恰在于,升入高天的大祭司与曾经受苦的生命没有被切断。SDE可由此提醒:评价必须辨别何种S正在显露,不能把身体状态、社会成败与道德价值叠成一个总分。
在方法上,还可设计一组对读:以同一段经文分别生成身份优先、行为优先和关系构成三种解释,要求每种解释都回答体恤的对象是谁、软弱为何不等于罪、帮助怎样发生。若身份优先的解释能够完整回答这些问题,就不能仅因其使用本性语言而判为失败;若关系构成的解释只能重复“互动产生善”,同样没有完成研究。框架的优越性必须体现在它能揭示文本中被遗漏的区分、减少误归责、保留反例,而不是体现在术语出现的次数。
无罪论还须接受《约伯记》带来的反证压力。约伯的朋友不断把灾难与应受责罚相连,结尾却对他们有关神的言说作出否定评价(伯42:7-8)。这一结尾不能抹平全书复杂的辩论,更不能证明受苦者从不犯罪;它至少使我们无权从遭灾本身倒推出具体罪责。耶稣谈到生来瞎眼的人时,也拒绝把眼前状况简单归因于此人或其父母的某一罪(约9:1-3)。把这两处与大祭司体恤并读,能够论证“软弱不是先行定罪的充分证据”;它们尚不足以解决恶与苦难的一切神义论问题。越是承认耶稣无罪,越不能把他承受痛苦的事实排除出去,随后再用痛苦判断普通人失善。
最后,要区别三层不同依赖。读者认识耶稣的坚忍,依赖可获得的叙事证据;坚忍的概念内容,依赖压力、可放弃之事与持续回应之间的区分;至于圣子本体是否依赖被造世界,则是独立的神学问题。前两层在本章有文本与概念论证,第三层没有因此获得否定答案。把三层分开,才可以同时承认福音书对忠信的具体描写和经典神学对神不受造物支配的坚持。SDE若跨过这条界限,就把解释善如何可辨认的工作误当成了证明神如何存在的工作;若因不处理第三层就放弃前两层,又会让最贴近求助者的体恤内容重新变得空泛。
由此可以给本章提出一个明确的失败条件:如果某种不含任何差异和关系的善之定义,能够充分区分体恤与冷漠、帮助与操控、忠信与背弃,并解释这些区分在具体生命中的规范效力,那么本书关于定义构成的主张就需要修改。这个条件并不意味着我们预期它容易实现,却要求论证保持开放。发生学不能一面要求传统接受反事实检验,一面把自己的理论设成无法失败的万能解释。耶稣“试探却无罪”的难题正适合作为共同检验场,因为它同时拒绝把善抽空,也拒绝把无罪轻率地改写为一般人的道德成长。
新约关于无罪的见证还包含不同文体,不能当作同一种证据重复计票。约翰所记耶稣在争论中提出谁能指证其罪,是对话中的公开挑战(约8:46);彼得前书所说未曾犯罪、受辱不还口,则把无罪与受难时不报复、交托判断联系起来(彼前2:21-24)。前者不能仅凭无人回答就变成现代法庭已经查遍一生的证明,后者则是使徒书信中的基督论见证和劝勉。二者相互支持的是早期文本对耶稣无罪的持续认定,尚不是一套与信仰前提无关的历史实验。发生学应如实说明证据属于何种层级,而不把教义重复次数误当作独立观察次数。
彼得前书这段也提出不可回避的责任风险,因为它处于劝告受不义对待者的语境(彼前2:18-20)。称基督不报复为善,不等于赋予不义的主人继续施害的权利;文本没有把使人受苦的权势称为善。对于现代照护与公共责任,保护受害者、停止侵害和追究责任,仍须由其他规范与事实充分论证,不可借榜样要求受伤者持续留在危险中。相应的反事实是:如果一个机构只引用受难者的忍耐,却拒绝改变自己造成的伤害,它即使反复说“效法基督”,也没有保存这段经文所见的无罪与不义之间的差别,反而利用无罪者的形象保护施害者。善的归属在这里必须经由承担与被迫承担的差异接受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