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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 客西马尼与十字架 善的极限试验

第32章 因受苦学顺从

32.1 “学习”并不自动意味着先前悖逆

《希伯来书》的祭司论段落(来5:7-10)把祷告、眼泪、学习、顺从和成为完全放在一段紧密的论述中。其中最容易激起争论的一句(来5:8)是:“他虽然为儿子,还是因所受的苦难学了顺从。”若把这句话读作“耶稣原来不顺从,遭受足够痛苦以后才变好”,既添加了经文没有说出的前提,也与本书其他地方对基督无罪的陈述发生张力。学习可以指由错误转向正确,但并非所有学习都具有这一结构。一个人也可以将已经认可的承诺,在此前未经历的处境中实际履行。

这一段首先属于大祭司论述(来5:1-6)。前文讨论大祭司从人间被选、为人的事办理属神之事,以及职分不是自行攫取。随后作者说明基督也不是自取荣耀,而由神立为祭司。因此五章的“完全”必须与受命、祭司职分和救恩使命一同考察。若把它孤立成现代人格改善术语,便会失去论证轴线。文本不只是描写一个人如何提升心理韧性,而是在说明基督怎样以其真实生命承担所宣称的中保职分;SDE可以分析这种承担的发生,却不能删去其神学对象。

希腊词hypakoē通常译作顺从,相关动词表达听从;本章不把词源拆解当作全部释义。意义仍须由句子和论证规定。作者把“学了”与“所受的苦”相连,强调顺从并未绕开生命的承受过程。这里的语言并不是说痛苦是一位全能教师,凡被其击中的人都自动变得更善。它指向这个特定主体、这项使命与这些遭遇的关系。由一项特定陈述推出“每个人都应当被加以痛苦才能成熟”,在逻辑上跨越了对象与条件,伦理上也可能为制造伤害辩护。

祷告得到垂听而耶稣仍走向死亡(来5:7-9),是另一处必须认真对待的张力。经文说他向能救他免死的那一位恳求,并因其虔诚得到垂听;随后却以受苦、完全和救恩之源继续论证。“垂听”因此不能在这一段中简单等同“请求所设想的即时结果原样实现”。传统可以把它与经过死亡的拯救、复活或使命成全相连;这些是需要明说的解释,而非句子中已经展开的一切。文本留下张力,促使读者区分神学意义上的应允与当下处境的无痛化。

这里也不宜把“在肉体的时候”误读为作者认为身体天然邪恶。该书此前强调基督与人共同有血肉,能够体恤人的软弱,并在受试探中帮助受试探者(来2:14-18;4:14-16)。五章的眼泪与呼求让这种共同参与具有内容。若所谓体恤只是远距离地知道别人正在痛苦,而不涉及真实承担,这些叙述的分量便被削弱。但真实承担不等于耶稣必须先犯过相同的罪才懂人;理解他人的条件与复制他人的全部失败,在逻辑上本来就是两回事。

本书因此先确立一个有限的文本判断:“学顺从”肯认生命中的实际经历,不能无理由削成给旁观者看的戏剧;它同时没有宣称耶稣先前不顺从。这个判断容许多种神学解释继续竞争。它阻止两条捷径:一条为了维护完善而把学习掏空,另一条为了证明发生而发明一个曾经道德不完善的耶稣。发生学的工作在两条捷径之间,研究一种无需以恶为起点的真实生成。

“虽然为儿子”还使身份与经历形成有意义的张力。身份并没有使苦难成为与他无关的事,也没有使承担可以由称号直接替代。这里的重点并非降低身份,而是拒绝从身份推出免于真实生命的特权。对本书而言,这使“谁在行动”与“行动怎样发生”成为必须同时回答的问题。前者可以具有神学意义,后者则让称号进入可叙述的历史;两者相互联系,却不是用其中一个便能取消另一个的竞争答案。

这里的身份并非由研究者自己推定。《希伯来书》把“你是我的儿子”与“永远为祭司”两处诗篇相连,说明职分的授予(诗2:7;110:4;来5:5-6)。诗篇二篇有受膏君王与列国争执的王权语境,诗篇一百一十篇则将坐在右边、争战与祭司语言并置。来书在基督论中重新组织这两项文本,并不是从旧约发现两份关于拿撒勒耶稣生平的独立采访记录。原语境与新约使用之间的差别要被说明,预表与应验不能冒充现代史学所说的外部佐证。

正是这种重读,使“学习”不能只按心理成长解释。作者首先宣认同一位儿子受到任命,继而说明其进入受苦中的顺从;学习不是赚取儿子身份的考试。若本书称这种顺从为善,理由应是它在无罪与真实承受的前提下指向帮助人、成为救恩根源的关系效果,而非因为痛苦使人格分数上升(来4:15;5:8-10)。对不接受这些信仰前提的读者,我们仍可解释论证内部如何相接,却不能将信仰宣认伪装为所有读者已经接受的中性史实。

32.2 经验增益与道德修复的不同逻辑

可以用一个受严格限制的类比说明这种区别。一位已经郑重承诺照顾家人的人,第一次面对夜间急病时,才知道这项承诺怎样进入睡眠中断、求助与不确定性。他此前并非不爱家人,现在也不是第一次获得爱的全部能力;但“在这种条件下照护”的实际知识,确实只有经过行动才成为他的生命经验。这个类比不等同基督的祭司身份,更不能用来要求家属独自承担一切。它只显示:承诺先在与实践新生并不矛盾,经验增加也不必以先前的道德过错为前提。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第三部第12题第2款区分基督不同层面的知识,并肯认经验性或获得性知识能够有真实增长,同时不把神圣知识的增长作为前提。这个立场比“传统只承认表演性显露”的概括复杂得多。它提供一个强竞争方案:先在的完备与人性中的获得经验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并存。本书不必全盘接受其知识分类,但必须承认它已经为实际学习留下位置。若把传统全部描绘为不许发生,就会制造一个容易击倒、却并不真实的对手。但这一增长不宜扩大成对所有学习模式的同意:他在同题第3款并不主张耶稣从人的教导获得知识,且以提问施教解释圣殿问答。第十二章已据此区分真实经验增长与特定教学关系中的知识获得;本章只援用前一项,以免把传统塑成比其原典更接近SDE的立场。[32T2]

SDE要推进的重点,因而不是反复宣布经历很重要,而是说明经历如何进入价值定义。“在苦难中顺从”包含哪些特征,依赖哪些差异运行和纠缠?其中至少涉及痛苦所引起的回避倾向、对父的祈求、对使命的理解、对他人的承担及行动持续。删除这些条件后,“顺从”可能只剩服从命令这一最薄的外观。这样薄的外观既可以出现在自由委身中,也可以出现在恐吓、麻木或习惯之中,尚不足以解释经文所称许的具体价值。

E在这里使同一外观获得不同规定。痛苦若由施害者制造,其特征是需要制止的伤害;痛苦若在救助他人时无法完全避免,则可能成为承担代价的一部分;痛苦若被事后纳入信仰叙事,又可能获得见证意义。这些规定不能相互替代。一个人能够从遭遇中产生价值,不会反过来使造成遭遇者的行为自动成为善。发生于苦难中的善,与苦难本身是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若不区分,所谓发生学会使施害者从受害者的坚韧中领取功劳。

D则涉及承诺怎样在实际时间中被履行、修订表达并持续承担。祷告与眼泪不是顺从的噪声,它们让代价进入言说;继续承担也不是对痛苦信息的彻底删除,而是在承认其真实的同时形成行动方向。S₃=F(D,E)在此提出的是定义依赖与发生组织的假说:这项顺从之善不能充分由一个脱离过程的形容词说明。它尚未证明神性不存在先在完善,也不要求一切价值必须从无价值状态突然跳出来。

这一解释还需防止把不可替代的经验变成排他特权。曾经受苦的人可能更能理解某些处境,却并非自动获得对所有人的终审权;未曾经历相同痛苦的人也可通过倾听、研究和共同实践形成负责任的理解。基督能够体恤的神学主张,不应被粗糙迁移成“只有受过同样苦的人才有资格说话”。价值发生既包含第一人称经验,也包含跨经验的关系建构。让某种经历垄断真理,可能使E重新封闭。

还需区分事实知识与参与知识。知道某个行动需要付出代价,与在行动中承担该代价,可以属于不同的认识方式。传统神学可以坚持神无所不知,同时讨论道成肉身为何仍有真实参与;这不是只需指出“既然知道便无需经历”就能驳倒的问题。SDE的优势是在参与中追踪特征如何相互规定,但它也必须说明自己讨论的是何种知识。若把一切知道都归成亲历,就会不当地否定间接认识;若把亲历全部归成信息增加,又会失去行动改变关系的实质。

阿奎那的《希伯来书注释》第5章第2讲第259—260段直接处理这一难点。他区分对于顺从的认识与受苦中经验顺从的认识,并把“完全”的果效放到基督及其成员的关系中讨论。[32T1] 这一原典比单引《神学大全》更贴近本章经文,也显示传统的答案并不是学习纯为旁人表演。本书可以质疑两种认识的界线,却不能在原典明确保留经验知识之后仍声称他完全否定经验。他的形而上前提与SDE不同,并不意味着其解释没有实际过程。

对话因此可以落到一个较强的问题:经验是否只是已知真理的新感受,还是也使一个行动关系第一次得到履行?来书把受苦、顺从与对他人的救恩意义连起来,至少不只谈认识内容的重复(来5:8-9)。SDE由此提出“关系实行”的构成层:同一承诺在时间中兑现,改变了承诺与对象的实际关系。阿奎那式解释可以接受这种实际效果,同时拒绝神性本善由事件产生。本书若坚持更强结论,便必须另证由价值实例的发生如何跨到价值根源的生成,不能把这一步藏在“经验”一词里。

32.3 “成为完全”指向什么完成

来5:9的“得以完全”与希腊动词teleioō相关,其解释需关注达到目标、完成与资格等语境。它不应未经论证便被翻成“终于由有罪变成无罪”。在《希伯来书》的论述中,救恩元帅、大祭司及其一次性的工作构成重要联系;本书可以指出使命完成这一解释具有上下文根据,同时保留不同释经者对其祭司和救恩意义的讨论。语词本身并未附带一把现代道德评分尺,不能凭译文中的“完全”便推算此前的善性百分比。

“完全”还包含关系性的结果:这位经过苦难而完成使命的基督,成为顺从他之人的永远救恩根源。即使读者暂不接受这一神学主张,也应承认文本谈论的完成并不只是内部状态优化,而是对他人的意义与作用。SDE由此可以提出发生性问题:一个使命完成后,哪些新的关系成为可能,哪些旧有隔离被改变,受助者怎样进入新的生活方向?这种研究不能代替救恩论,却能防止把完成收缩为一个人的自我感觉良好。

特征律在本章的作用,是稳定区分学习、犯罪、修复与完成。假如四者被混用,“耶稣学了顺从”便会被迫产生文本没有支持的悖逆史;或者为了否认悖逆,又只能否认学习真实发生。差异辨认能够解除这个虚假的二选一。它并不预先解决所有神学困难,却让问题回到恰当位置:怎样理解同一位无罪者真实进入尚未实际经历的顺从,而不是怎样替一个想象中的不顺从者设计改造课程。

自由律在这里关注顺从的行动性质。真正的委身有对象、有理由、有代价,也有持续回应;它不是外来力量把一个惰性物体推到指定地点。可是从这些要求不能立刻推出某种特定的自由意志哲学。《希伯来书》没有讨论所有可能世界里耶稣是否可能犯罪。它关心他真实承受、祷告、顺从和帮助。SDE可以从这些行动辨认自由的运作条件,但不应把自己的条件表冒充作者已经表达的一套形而上学。

幸福律则必须面对完成与痛苦同时存在的事实。张力经过转换,不必在每个阶段显为快感;然而若理论无论发生什么都宣布已经释放,它便失去可反驳性。本章可辨认的转换,是苦难不再只具有摧毁行动的方向,而被纳入一项为他人承担的使命;但这种解释的完整成立,在《希伯来书》中依赖其基督论与救恩论。把神学前提拿掉后,不能仍声称经验层面已经证明所有死亡都是释放。对普通人的实践,释放必须结合安全、尊严与实际能力来判断。

E₃也应在此承担限制作用,而非成为新型鞭策术。呼求和眼泪说明实际承担需要言说空间;共同体若只许胜利见证、不许表达害怕,就可能破坏继续行动所需的条件。支持能够帮助人学习怎样承担,却不能保证把所有伤害转为成长。对于儿童、病者或处于依赖关系者,具有保护职责的人更不能主动制造痛苦,再以“学顺从”解释。这种做法把自己放在经文并未授予的位置上,也使价值理论与关怀义务发生直接冲突。

从制度角度看,学习是否发生,应由相关能力和关系的改善来辨认,而不是由痛苦是否足够剧烈来辨认。一个训练过程若使人更能判断责任、求助、协作和纠错,可以讨论其教育价值;若只使人不再表达异议,便不能把安静当作顺从已经成熟。这个区分是本书提出的当代伦理推论,而非《希伯来书》直接规定的评估标准。将推论明确命名,能够让读者对它提出证据要求,也防止经文权威被用来使一个未经检验的制度方案退出讨论。

使徒书信自己的区分还可以限制错误推广。《彼得前书》明确区别因犯罪受责打与因行善受苦,又将基督没有犯罪、不以辱骂和威吓回应伤害的行动放在其中(彼前2:19-25)。这段位于向家仆所作劝勉,带着古代社会中真实的依附关系;不能把它改写成已经提出废除所有奴役的现代宣言,也不能反向把其劝勉受苦者的方式变成主人施暴的许可证。受苦者在限度中怎样保持忠诚,与制度和主人是否有权制造限度,是两个必须分别回答的问题。

在这项区分中,本章关于耶稣之善的根据可以被精确说出:经文肯认他无罪,同时描述他不以相同伤害相报,将审判交托给公义者,并把其受难指向人在义中生活(彼前2:22-24)。这是书信对基督的神学与伦理见证,不是独立核验全部受难细节的外部史料。SDE可分析不报复如何阻止某种伤害循环,却不应把书信的担当罪与医治语言全部换成冲突管理;救恩论对象超出这种局部分析,而局部分析的边界应被明说。

32.4 不把十字架改造成苦难教育法

一种有力反驳认为,本章过于谨慎,以致弱化了《希伯来书》要求信徒忍耐、持守与承担代价的锋芒。确实,该书不是一本避免一切不适的生活指南,它鼓励人在压力中持守,也不把困难出现本身视为方向错误。SDE若把善解释为始终舒适、资源不断增加,便无法读懂这种信仰实践。问题在于,承认某些责任具有代价,与认为任何痛苦都具有训练价值,仍有重大距离。前者要求辨认责任,后者则可能免除制造痛苦者的问责。

因此需要询问: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为谁承担,是否有不造成同等伤害的替代方式,哪些人有权停止不当要求?某位教育者如果声称学生必须先受羞辱才会成熟,不能援引耶稣受苦便完成论证。需要另证羞辱与所学能力之间的关系、风险、可替代性及学生的基本尊严,而这些证明通常并不能由宗教类比提供。把一项救赎叙事直接变成普遍教学技术,是类别的跳跃;它混淆了不可复制的使命与可以由人设计的制度。

另一个反驳来自强属性论:既然耶稣已经完全善,实际受苦只能让人认识这善,不能构成它。这一解释抓住了“证据”层面,却未必能够穷尽“事件”层面。承诺可以先在,而履行仍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一个人答应与受困者同在,与他真正来到现场,并不只是旁观者多获得一条信息;后者改变了受困者的实际关系。若将所有实践都归为展示,便可能把对方的获助降为供观察者认识人格的道具。下一章将继续展开这一区分。

反事实检验可以分别删除苦难与顺从。若删除苦难,仍可能存在别种条件下的真实顺从;因而苦难不是所有善的普遍必要条件。若保留苦难而删除关怀、使命和自由承担,则不能仅凭痛苦量确认顺从之善;因而苦难也不是善的充分条件。两项检验共同阻止苦难崇拜,却不取消在某个特定历史里,某种忠诚确实必须面对代价的事实。一般条件与具体必要性不可混淆:一座桥并非所有人生都必经,但对当时那条道路的渡河者可能无法绕开。

还可检验“学习必先犯错”的说法。一个人首次在新的语言中表达长期持守的信念,新增的是表达能力和具体经验,并不因此证明此前没有信念。一个救助者首次面对某类困境,需要学习恰当行动,也不必在此之前已经作恶。这些类比并不能证明基督教关于耶稣的全部主张,却足以推翻那个过强的逻辑前提。若论证从“学了”直接跳到“曾经不顺从”,缺失的正是对学习类型的区分。

本章最终保留的发生学命题是:在真实人性中,价值能够通过经验获得新的实行方式、关系内容与承担厚度,而不必从罪的修复开始。经文支持真实学习与顺从并存,传统提供先在完善与经验增长相容的方案,SDE则追问这些增长如何进入具体价值的规定。三者尚有张力,却不应通过删掉其中一项来取得廉价一致。善的研究因此必须同时忠于时间中的发生与概念上的分层,不把每一次新生都说成洗去旧恶,也不把先在完善变成取消生命经历的理由。

因此,读者也有理由拒绝一种“没有受过足够苦便没有资格善良”的等级制。耶稣的故事可以使人在自己的痛苦中看见同行与希望,却不要求人主动积累苦难资本。少受伤害的人仍可真实地爱,得到及时帮助的人也不因此失去成长机会。价值发生的条件有多种组织方式;本章研究一种在受苦中完成承担的叙事,不把这种叙事扩张为排斥其他道路的普遍命令。真正需要维护的是善发生的可能,而非某种代价形式的垄断。

“一次”与“不断”还需要区分。《希伯来书》把基督一次献上的工作与信徒继续持守、互相激发爱心和善行放在同章(来10:10-14、19-25)。前者的完成没有使后者变得多余,后者持续发生也没有反过来说明前者必然不足。因此,完成不是所有关系从此静止;它可以是使后续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这是本书将发生与稳定相连的一处具体根据,而非凭现代过程语言否定来书对祭司工作独特性的主张。

反事实可以进一步具体化:如果保留“耶稣受过苦”却删除“可以帮助受试探的人”,本章对体恤的解释便明显收缩(来2:18)。如果反过来只说他能够帮助,却删除共同血肉与实际承受,也会改变作者说明帮助何以贴近人的方式(来2:14-17)。两次删除支持的是这些特征对于来书论证具有构成作用,并未独立证明超越历史的神性知识需要补充。这个界限使经验论与先在完善论能够围绕同一组材料争论,而不必一开始就取消对方的问题。

32.5 从受教的耳朵到献上的身体

“学习”与“顺从”在旧约中并非只能通过惩罚相接。《以赛亚书》五十章的仆人说自己获得受教者的舌头,好用言语扶助疲乏者,又说耳朵被开启,没有退后(赛50:4-9)。紧接着才出现受打、被拔胡须与受辱的陈述。此处的受教首先朝向听与扶助他人,不能抽掉这个目标,便把后面的痛苦当作教育本身。仆人身份在先知书整体中具有解释问题;本章不把一种基督论读法冒充所有读者均已承认的唯一历史识别。

基督教将这一段与耶稣受难相读,有身体受辱及忠诚信靠等文本联系,但仍属正典与传统的重读。它对本章有一个可检验的启发:如果顺从只使受教者更能忍受,却不能使其更能听见疲乏者,那么“受教”被削去了对象方向。SDE由此关心学习怎样改变特征辨认与责任关系,不以痛苦强度代替学习内容。这个启发并未证明以赛亚已经提出自由律,却能约束本书不要把自主成长写成只有行动者自己受益的过程。

《希伯来书》十章又引用诗篇四十篇,将遵行旨意与身体的献上相接(诗40:6-8;来10:5-10)。中文读者会发现诗篇说耳朵被开通,来书则说身体被预备;这一区别与来书所采用的希腊经文形式有关,不能假装两段中文原本逐字相同。[32B1] 诗篇原来的感谢、遵行与公开陈述,不应被抹去;来书则在自己的祭司论里将它用作基督的言说。恰是这项诠释活动,使听命不只是内在赞同,而与具体身体行动发生联系。

这组关系为善的定义提供了厚度:愿意、听取、向他人说话与实际承担不能随意互换。但它并不证明所有身体损失都有圣洁效力。来书强调的是基督的特定献上与一次性,而非每个教师都可以安排受教者献上身体。若一项实践只保留“牺牲”而删除被扶助的人、所遵行的使命与承担的主体,它将同时失去两段文本的重要条件。价值发生学在这里的作用,是阻止概念借着敬虔名词无限扩张,而不是将献祭神学改名以后占为己有。

32.6 忍耐的论证必须包含“使瘸子得痊愈”

最难的材料不能绕开。《希伯来书》十二章确实引用父亲管教儿子的智慧传统,劝读者不要因管教灰心,并承認训练当下不快乐,后来结出义的果子(箴3:11-12;来12:5-11)。如果为了防止滥用便说圣经从未肯定任何艰难训练,也是不忠实。其神学解释把受众在信仰中的压力放入父子关系与圣洁目标;它不只是一条“尽量避免痛苦”的原则。SDE应允许这个强反例迫使自己修订对张力的理解:不舒适不自动证明善已经失效。

但本段也把世上父亲按己意施教与神使人得益作出区分,并随即要求扶起下垂的手、发酸的腿,使瘸子不致歪脚而得痊愈(来12:10-13)。因此不能只保留“鞭打”并将自己放在神的位置上,删去益处、义的果子和痊愈方向。共同体若一边援引训练,一边使最脆弱者进一步受伤,应当受到这段结尾的质问。这样的质问不保证所有教育争议立即有答案,却使施教者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经文目标相接,而不只是借用其中的强烈词汇。

同章以耶稣忍受十字架、面对罪人顶撞作为坚持的中心(来12:1-3),但其劝勉对象是不要疲倦灰心的人,不是负责设计刑罚的人。文本角色一旦被倒置,就会出现严重伦理错误:给予受苦者希望的见证,被改造成施害者要求忍耐的工具。本书的责任界限正在这里成立。人可以主动赋予自己遭遇以意义;旁观者不能因此取得制造同类遭遇的权利,更不能以“未来会感谢我”代替当下可以被检验的理由。

《彼得后书》关于信心、德行、知识、节制、忍耐与爱的连结,提供了不以新增伤害为先决条件的成长图景(彼后1:3-8)。这属于对信徒生活的劝勉,而非耶稣心理发展记录,故只能用于限制普遍化:圣经内部谈成长有多种路径,不能将受难的一条特定道路垄断为所有善的必经阶段。结合这些差异,本章的发生性假说才有充分边界:真实顺从可在新处境中获得实际内容,苦难有时参与该处境,却既非所有善的必要条件,也非任何善的充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