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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 理论对话 反证与价值发生学的未来

第37章 无罪与不可犯罪:自由是否真实

37.1 三个问题不能压成一个答案

《希伯来书》四章十五节把试探与无罪并置(来4:14-16)。它要给予读者的安慰是,大祭司能够体恤人的软弱;它没有在同一节中写出一套可能世界语义学,规定耶稣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或不能犯罪。把“没有犯罪”立即改写成“不可能犯罪”,或者反过来把“受试探”立即改写成“必有犯罪的实际可能”,都超出了这句话独自能承担的工作。两种解释都必须补充关于神性、人性、自由和试探的前提。

无罪性首先是关于实际生命的判断:罪没有发生。不可犯罪性则是更强的模态判断:在相关可能性范围内,罪不可能由该主体发生。一个人一生未失信,并不单由这个事实证明他不能失信;但一个在本性上不能说谎的存在,如果概念自洽,也并不因此被证明从未有表达和行动。事实判断与可能性判断相互有关,却不能互相替代。本章所有论证都必须标明自己谈的是哪一种。

可犯罪性同样需要限定。它可以表示一种抽象人性若单独考虑具有犯罪能力,也可以表示具体的耶稣作为同一位主体真的可能犯罪。这两者差别很大。经典双性论坚持行动者是一位基督,不能先把人性抽离成独立人物,让他在思想实验中犯罪,再把结论原封不动地归回神人联合的主体。另一方面,若人性的全部能力都只在抽象层面存在,现实行动完全被神性代替,又会削弱人性之完整。这构成争论的真正张力。

《腓立比书》二章的降卑、奴仆形态与顺服直到死(腓2:5-11),使自由问题进入实际生命。文本的劝勉指向共同体如何彼此看待,并以基督的道路为中心。若将顺服理解为没有任何主体投入的自动输出,便难以解释这一叙事为何能够成为劝勉资源。但若将其解释为基督必须拥有作恶的同等倾向,又是另一种添加。顺服可以意味着真实承担艰难任务,并不必然意味着此前怀有恶意。

这里需要区分阻力与罪意。饥饿者需要食物,受威胁者希望活着,孤独者希望获得支持,这些都可以构成行动张力,而不必是道德败坏。真正的试探可能利用正当需要提出不当路径:以权力逃避使命,以伤害他人换取安全,以虚假见证获得认可。因此,“没有邪恶欲望就没有试探”的定义过窄;但“只要有任何困难就受了道德试探”的定义又过宽。必须说明困难如何与一个应被拒绝的选项相联。

把无罪、不可犯罪和完整人性分开,不是为了让问题永远无法回答,而是为了使不同答案具有明确成本。可犯罪论需要解释神圣位格何以能够承受犯罪的可能性;不可犯罪论需要解释真实试探、意志活动与称赞根据如何保留;双性论需要解释两性区别与一位主体如何同时成立。任何一方只解决其中一个问题,都不能声称已经解决全部问题。

在语言上,“一定不犯罪”也可能表达不同意思。一位叙述者在事后确信某人没有犯罪,与形上学上排除所有犯罪可能,并不等价;某种使命得到保证,也需要进一步说明保证如何与执行过程关联。读者若把叙事的确定语气直接当作逻辑必然性,就会在没有察觉时提升命题强度。相反,叙事呈现焦虑,也不能直接证明存在最终失败的形上学可能,因为焦虑可以针对真实的代价,而不仅针对结局的不确定。

实际无罪的论据还需跨文献比较。《彼得前书》在劝勉受苦者时宣告基督没有犯罪、口中没有诡诈,随即描写受辱不还口、受害不威吓,并把担当罪与使人向义而活联系(彼前2:21-25)。这里至少有三个不同层次:没有罪的身份判断,不报复的行动说明,担当罪的救恩解释。若只留下最后一层,便遗漏行动内容;若只留下中间一层,又不足以表达作者的救赎主张。将三层分开,能够使“耶稣是善的”不只是结论重复,而成为有文本根据的综合判断。

《哥林多后书》五章将那不知罪者与罪人的和好相联,《约翰一书》则将除罪与在他里面没有罪并置(林后5:18-21;约壹3:5)。它们支持无罪宣告,却没有给出一个可供历史学者穷尽其生平的逐日行为档案。尤其不能将“成为罪”理解为基督自己开始作恶,因为这会与同一句中的不知罪抵触。阿奎那讨论此难题时将其放在祭献和承担的解释中,而不把它等于个人犯罪。[37D]本书可以比较这些解释,但不应声称单靠一个中文词已经解决赎罪论全部争议。

37.2 双性、双意志与差异不等于分裂

迦克墩传统用两性与一位格维护基督的神性、人性及主体统一。后来第三次君士坦丁堡会议的定义明确承认两种自然意志与活动,并拒绝把它们理解为彼此敌对的两个主体。这里的“意志”不是现代心理学中两套轮流控制身体的人格,也不是二选一按钮的数量。讨论必须尊重这些术语所属的神学问题,不能直接把它们改写成两个人的谈判。[37A]

阿奎那《神学大全》第三部第十八题区分基督的人类意志及其不同指向,并在相关论述中承认对死亡的自然退避可以与理性顺服并存。其用意不是否认恐惧和痛苦,而是说明不同层次的趋向不必构成罪性的对抗。这给SDE一个有意义的对话点:差异可以真实存在,而不必被解释为道德恶。可是这仍是阿奎那自身的意志论,不能把它说成三律已经在中世纪被完整表达。[37B]

发生学可以借此重新描述客西马尼中的问题。保全生命的趋向、完成使命的承诺、同伴的陪伴或缺席、即将到来的暴力,并非先各自存在而后偶然相加的清单;它们相互规定此刻承受意味着什么。D包含祷告、等候、返回门徒处与再次祷告的序列,E包含身体、使命、父子关系和共同体期待的特征纠缠。这样分析能够说明顺服为何不是空白,却仍不能仅凭这个结构决定不可犯罪性是真是假。

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区别是:选择恶的能力,与选择善的具体方式的能力,并不相同。即使假定一个主体不可能犯罪,他仍可能在多个正当方案中进行判断,选择行动的时机、表达和程度。忠于使命未必意味着每一个动作都机械固定。因此,若自由律被定义为只有善恶两条同样开放的路才算自由,它会在开始时便排除不可犯罪论;这样的排除属于定义选择,不能冒充后续研究的结论。

不过,保留多个正当方案也不能完全回答反方。反方会说,四福音书的试探不只是决定早餐吃什么或何时出发,而是涉及背离使命的提议;如果背离绝不可能,抗拒是否只是戏剧?不可犯罪论必须解释为什么某个选项虽然不构成最终可能结果,却仍能在主体经验中具有诱惑或压力。把困难改称不同层次,并不会自动使论证完成,必须展示这些层次如何关联。

可用一个有限类比帮助思考。一名诚实的证人面对威胁,他对不作伪证有极坚固的承诺,但仍真实害怕家人受伤。他的正直使背叛越来越不像一个可接受的选项,恐惧却并未因此消失。这个例子显示,诱惑强度不能直接由最终背叛概率衡量。然而,人的坚固承诺仍不等于形上学上的绝对不能,所以类比只能反驳“越不会失败就越没有压力”,不能独自证明基督的不可犯罪。

还有一种粗糙类比应当拒绝:把耶稣比作装有防错开关的机器,神性在即将犯错时接管。这个图像可能帮助展示一种逻辑可能,却容易把实际的人类意志降为可随时撤销的附属功能。即使采用某种阻止机制的模型,也要追问它是否真正介入、主体是否依靠自己的理由行动,以及未发生的干预是否改变责任归属。类比不是结论,越直观越需要说明它牺牲了什么。

客西马尼的叙事依据也应直接注明。马可写耶稣惊恐难过、求门徒警醒,并将愿望与向父的交付并列;门徒睡去、耶稣返回及再次祷告构成实际序列(可14:32-42)。这足以支持“顺服包含真实代价”,不足以证明其内在心理曾在善恶间以相等概率摇摆。路加的相关段落应单独阅读;关于天使加添力量与汗如血点的两节存在文本传承问题,不能把这一细节当成本章唯一证据(路22:39-46,尤22:43-44)。即使不依赖争议句,祷告、求挪去杯与交托仍保留了本章所讨论的张力。

37.3 最强的三类竞争解释

第一类解释坚持可犯罪而实际无罪。它认为,道成肉身包含真实承担人的处境,因此犯罪应当是一个实际可能;耶稣之善表现为他在这个可能面前始终选择顺服。其优点是容易说明试探的开放性,也使克服试探具有普通道德经验中熟悉的意义。其困难则是:如果行动者确实是神圣的子,是否就存在神犯罪的可能?只回答“是人性犯罪”可能把两性分割成两个责任主体。

第二类解释坚持不可犯罪,但认为试探真实地作用于人性经验。奥利弗·克里斯普在《基督无罪还是不可犯罪?》中明确反对仅承认实际无罪的弱主张,并为不可犯罪性辩护。对本书而言,他的立场至少表明,当代分析基督论并未一致转向可犯罪论;把传统不可犯罪性当成已经被现代讨论抛弃的观点,是不准确的。[37C]

这一类解释内部仍可能分歧。有的模型把关键放在认识条件上:主体可能不知道某个行动在最终意义上不可能;另一些把关键放在欲求与经验上:即使知道某结果不会发生,身体压力和艰难承担仍可真实存在。本书不把所有模型都归于某一个作者,也不因它们同意不可犯罪性就视为同一种理论。它们分别需要证明自己的经验描述与经文、双性论和主体统一相容。

第三类解释试图把自由从相反选择的可得性,转移到行动是否出于主体充分认可的理由。这样,不能作恶未必是自由的减少,反而可能意味着主体不再被误认、奴役和自毁控制。其优势是提醒我们,犯罪能力并非所有自由理论共同认可的最高尺度;其困难是可能把任何稳定欲望都美化为自我实现。一个被长期操控而真诚服从的人,也可能认可自己的理由,因此还必须考察这些理由的形成与可批判性。

SDE能在第三类问题上作出贡献,因为它拒绝把当前意愿当成孤立事实。如果一名成员表示自愿牺牲,研究者要追查他是否被隔离信息、是否惧怕关系断裂、是否拥有可行的拒绝路径。E的分析将揭示,自愿语言可能由压迫结构生成。但将这套现实检验用于耶稣时仍有界限:我们不能拥有他的完整内在经验,也不能把父子关系预先等同于人间组织的权力压制。能够提出问题,不等于已经取得答案。

这里的思想实验需要双向运行。先设想一位只能执行预定动作的演员,他没有理解、没有恐惧、也没有认可理由;即使台词完美,我们也不会把整场演出视为他自己的顺服。再设想一位充分理解使命、真实承受损失、出于爱而行动的主体,但由于其完善本性绝不会背弃使命。若读者仍坚持后者毫无自由,就应明确给出相反可能性为何是自由的必要条件;若承认后者自由,则需说明这如何区别于被编程的坚定。

决定性的区别可能落在理由回应性、行动所有权和未被替代的意志活动上,但这些概念同样需要论证。一个理由是否属于主体,并不只是主体口头赞同它;还涉及他能否理解理由、回应相关差异以及承担行动。发生学因而不能只把“纠缠—选择—激发”写成口号。它必须说明纠缠如何使选择成为自己的选择,选择如何在不取消他者的情况下激发行动,以及这些条件在神学极限案例中是否仍适用。

还存在一种反事实上的误区:因为我们能写下“假如耶稣犯罪”这几个字,就认为这个情形已经被证明可能。语言能够描述互相矛盾的条件,是否可能仍取决于背景理论。相同地,因为一个理论将犯罪排除在定义之外,也不能就说它解释了经文中的受试探;它只是规定了需要解释的边界。双方都应把论证交出来,而不能把可说性当作可能性,或把定义一致当作解释充分。

37.4 自由律需要承担的修订

本书所说的混沌态,还不是一个已经排列好选项、等待主体从中挑选的选择场。须待差异获得某种可辨认组织、纠缠形成可回应的可能,才能讨论选择;不能把选择的秩序结构倒投到混沌态之中。

若本书把自由律理解为在混沌中无差别地掷骰子,就无法解释忠诚、承诺和持续方向。真正的自由未必每次都重新决定所有价值,也未必要求保持对伤害他人的平等开放。一个人越能稳定地拒绝虐待,可能越有能力探索照顾他人的多种方法。因此,对自由律更适当的要求是:它能够处理差异、形成有理由的选择,并开启可负责的行动;而不是把作恶概率当作自由的计量单位。

不过,这种修订不能成为专为不可犯罪论设计的豁免。本书在评价普通人的自由时也应采用同样标准。如果对宗教人物允许稳定善意算自由,对普通人却把一切稳定习惯都叫封闭,就是双重标准。反过来,如果普通人的自愿要接受权力与信息条件的检验,那么引用神圣语言的人类组织也必须接受。关于基督的独特信仰不能自动授予组织领袖相同的不可犯罪地位。

E₃在这一讨论中的位置尤其微妙。饥饿、疲劳和恐惧可以加重试探,却不定义罪;休息、食物、同伴支持可以使人更有能力回应理由,却不等于给自由增加一个可以精确测量的燃料值。若把耶稣的祷告解释成他因缺乏善性而补充道德能量,便再次混淆支持条件与罪责。较准确的主张是,具体人类行动通过身体和关系承受限制;这些限制需要进入责任分析。

在普通人的现实生活中,这一区分具有直接伦理意义。一个照顾者因疲劳退出某次任务,与他因轻蔑病者而拒绝照顾,可能产生相似的表面结果,却有不同的D与E。前者需要轮班和支持,后者可能需要问责和改变。把所有未完成都称为自由律失败,然后把失败等同于罪,会使发生学重新成为惩罚脆弱者的工具。本书谈基督的无罪,不能因此降低对有限者处境的敏感。

怎样使本章可受反驳?首先,若经文实际明确把自然恐惧判为罪,本书区分恐惧与罪意的解释就要修正;其次,若一种不可犯罪模型无法保留任何真实的人类理解与意志活动,就不应仅因它维护神性而接受;再次,若可犯罪模型必须让两个主体轮流承担责任,它也应承认与一位格的冲突。这些检验不会给出人人同意的答案,但能防止各方仅用自己偏好的词语宣布胜利。

还应承认经验研究在这里的限度。现代心理实验可以研究人类在压力下的选择,却不能制造一个神人两性的实验对象;经文叙事可以提供意义与行动的证据,却不能像神经记录那样显示每个心理步骤。SDE因此不能宣称已经科学测量耶稣的自由。它可以提出结构比较和概念检验,说明哪些解释保留了更多文本要素,哪些解释的附加假设更少,以及尚未解决的成本在哪里。

本章保留的判断是:真实自由不应被先验等同于作恶能力,真实试探也不应被先验等同于邪恶欲望。无罪事实、不可犯罪模态与双性双意志必须分别论证,再研究它们如何相容。SDE若能认真分析差异如何被承受、理由如何形成、行动如何归于主体,就能够参与这一争论;但它不能靠三律术语跳过经典基督论最困难的问题。尊重困难不是停止重构,而是使重构有资格被检验。

最后,关于耶稣的讨论不应变成现实权力者的自我辩护。没有哪一位教师、牧者、研究者或智能系统,可以仅凭自己坚定地相信善,就要求别人认定他不可能错误。相反,本章显示自由与善的关系越复杂,现实制度越需要保留证词、纠错和责任分配。把不可犯罪性的神学争议直接移植为人的不可批评性,既不是双性论的结论,也与本书所要求的差异进入相冲突。

对后续研究,最有价值的不是再增加一项立场标签,而是把每个模型的代价写清楚:它如何解释饥饿和恐惧,如何解释行动的所有权,如何避免两个主体,如何说明称赞的根据。若一个模型在其中两项表现较好、另外两项仍薄弱,就应如实记录。SDE的三律也必须进入同一比较,不能既充当参赛者又独占裁判资格。只有如此,自由的发生学才会继续发生,而非把自己的第一版答案封装成不许触动的终点。

37.5 无罪如何进入怜悯,而不成为脆弱者的控诉

《希伯来书》将体恤与无罪放在同一个安慰中,读者因此可以到施恩的宝座前求怜恤与帮助(来4:15-16)。如果解释者反而说,耶稣既能无罪,所有不能立即克服困难的人就都没有借口,他已把经文的受话功能反转了。经文没有否认责任,却首先向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接近的可能。本书据此评价耶稣之善时,应把体恤、帮助与无罪共同说明,而不能把无罪制成比较人的羞辱标准。

这也要求区分榜样与中保。《提摩太前书》称基督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并将其舍己与救赎相联(提前2:5-6);《约翰一书》在劝读者不犯罪之后,仍为实际犯罪者指出在父那里有中保,并把义者与赎罪联系(约壹2:1-2)。这些经文所说的帮助并非只给出一道更高要求,而涉及人在失败后如何仍能进入修复。若SDE只研究选择是否成功,不研究失败者的可返回路径,它便不足以说明这类善的内容。这里所言返回也不是免除承认与改变,而是拒绝将人永久封闭在一次失败的标签中。

《雅各书》说神不被恶试探,也不试探人,同时分析私欲如何牵引人进入罪(雅1:13-15)。这与耶稣受试探的陈述构成需要解释的张力,而不是可以靠删除某一段解决的矛盾清单。传统双性论会区别神性不被恶牵引与人性真实承受试探;可犯罪论则可能认为,受试探的人性必须含有更强的失败可能。双方都须解释自己如何读同一位基督,不能只把试探一词固定成一个现代心理定义,再将经文强行装入。SDE能够记录压力如何发生,却不能仅由压力存在裁定哪一种模态解释必真。

《罗马书》说神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定了罪案;紧接的实践结果是律法所要求的义在按圣灵而行的人身上得到成全(罗8:1-4)。这里的相似性必须与使徒其他无罪宣告相读。它肯定进入人的真实处境,又没有直接说罪性是成为完整人的必要成分。若认为没有罪就没有真正人性,便把救恩所要医治的破坏定义成人不可缺少的本质;若因此否认身体限制,则又不符合真实进入的叙事。两端都需要被避开。

纳齐安的格列高利在致克莱多尼乌斯的第一封信中维护基督完整的人性,包括人的心智,同时坚持神性与人性属于同一位圣子,不把他分成两个儿子。[37E]其论证可被重构为对SDE的挑战:差异的保留不必意味着主体被过程拆成多个中心;统一也不必由消灭人的心智来取得。发生学应在分析语言上做到同样精确,不能一面赞美差异,一面把两性当成两个行为者来分配不同阶段的责任。否则所谓自由是在另造一个与经典论争对象不同的主体。

37.6 以可反驳的模型比较代替立场口号

为了比较不可犯罪与可犯罪两类模型,可以固定四项待解释材料:经文的无罪宣告、身体需要与恐惧、祷告中的意志活动、同一位主体承担使命。两类模型都应说明四项如何共存,不能只擅长其中一项。可犯罪模型若把神性限制到完全不影响主体身份,必须说明为何仍称这位主体为神;不可犯罪模型若让神性替代人的判断,则须说明其人性为何不只是外观。本书不预先以胜负语言排除任一方,而让其各自承担解释成本。

再增加一个反事实:设想一位主体的全部选择由外力即时操控,但他误以为自己自由;另一个主体充分理解理由并自愿承担,即使外在观察者确信他不会背叛。两者的实际输出都可能始终正确,区别却在于行动从哪里来。这个实验表明,无罪输出本身不足以证明自由,也不足以否定自由。用于基督论时,必须继续说明神人联合是否类似外在操控;经典传统会明确拒绝这一类比,因为神性不是站在一个独立人旁边操纵他的外物。SDE若仍以操控比喻批评传统,便没有准确抓住其主张。

反方也可提出更艰难的问题:若最终背叛不可能,抗拒试探还有什么值得称赞?一种回答把称赞系于承受代价并出于正确理由行动,而非仅系于本来可能失败却幸运成功。另一种回答坚持相反选择不可缺少。两种回答都是实质自由理论,不能由“真实”这个形容词决定。文本能显示耶稣的代价、祈求与忠诚,却没有替读者完成全部现代责任形上学。这里保留争论,不是承认一切解释等价,而是说明评判还需要哪些前提。

《提摩太后书》在传讲受苦与坚忍时,把基督信实与不能背乎自己联系(提后2:8-13)。这一陈述为“不可能不信实也可构成可靠之善”提供正典资源。但它首先是在劝勉语境中宣告基督可靠,不是对所有可能世界的完整公理化。将它与无罪经文相读,可以加强不可犯罪立场的连贯性;仍不能由此宣布其人类经验机制已经得到说明。发生学若尊重这种限度,就能承认反方有强证据,而不必立即投降或强行吞并。

现实应用则必须更加收束。一个人声称自己已经形成不会伤害他人的稳定性格,不能因此取得拒绝外部监督的权利;别人无法访问其全部内心,更没有关于其神圣身份的共同前提。宗教组织若把基督的独特无罪性移作领袖免责,就是改变了论证对象。对普通人的判断,记录、同意、申诉和纠错仍是必要条件;对耶稣的神学判断,则需要经文与传统论证。把两种证据标准混在一起,是本章特别应当阻止的推论跳跃。

由此,本章对SDE也提出可失败的要求:若它无法区别外在强制与主体稳定认可,不能区分身体限制与罪意,或者只容许自己预设的自由观,它就还不是成熟的自由分析。反之,若它能够将这些差别嵌入对具体事件的解释,就可以帮助读者看见为何“不犯罪”不是一项孤立分数。耶稣之善在经文中与忠信、帮助、舍己和使人恢复相连;解释必须保留这些关系内容,同时诚实交代从实际无罪到不可犯罪所增加的模态前提。

另一项实际检验是帮助是否仍允许求助者表达软弱。若共同体不断援引无罪的榜样,却让成员因害怕被责备而隐瞒失败,它的运行已经与施恩帮助的方向发生冲突。若共同体容许诚实说明、辨明可归责的选择并提供恢复条件,就更能说明体恤如何获得具体内容。这里并非以成员主观舒适作为唯一尺度,因为诚实问责也可能令人不安;判断要看不安是否服务于真实修复,还是仅维护权威形象。这一局部比较可以由实际记录检验,毋须先解决全部不可犯罪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