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麦国际专著第386卷全书目录在线翻页
第三编 三界中的“我”怎样诞生

第15章 “不能移植”与“拒绝开放”:两道不同的边界

一、把门关上,与门外的人进来后仍然不会使用

设想一位修复旧木器的工匠在工作台旁保留了一本笔记。笔记上有尺寸、材料的触感、一次失败的接合,以及一句只有他自己知道来由的提醒:“这一次先别追求齐平。”一位来访者没有得到允许,拍下了整本笔记。后来,来访者照着记载处理另一件家具,却使接合处更加脆弱。有人据此安慰工匠:没有关系,他虽拿到了文字,却没有拿到你的本领。这个安慰说中了复制与使用之间可能存在的距离,却没有回答工匠是否遭遇了侵犯。即使来访者完全不会使用,未经允许拍摄也已经越过了原来被保护的发生边界。

再设想另一种情况。工匠主动拿出笔记,愿意让学徒参与研究。学徒了解了每条记载的来由,也能在相近条件下作出可靠判断,却在面对一种陌生材料时失效。这里的困难不在拒绝开放,而在于已经得到允许的学习还没有形成足以应对新条件的能力。把两个故事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两道不同的边界:一道涉及谁被允许进入哪一次发生,另一道涉及某种知识在什么条件下保持有效。前者不能靠后者替它完成,后者也不能因为前者已经解除而自动消失。

本书讨论“我的知识”时,必须抵抗一种过于省力的论证:因为私人发生具有个体性,所以别人根本拿不走;既然拿不走,保护似乎已经由本体论保证了。这样的说法将三个问题压成了一个。某次发生不可能作为同一次发生被另一个人原封不动地重新经历,这是一种同一性判断;某些表达不能在改变条件后保持原有效用,这是一种有效域判断;外部参与者不应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调用相关材料,这是一种边界与规范判断。三个判断可以同时成立,却不能互相替代。

因此,我们在这里不用“搬不走”作为保护的最后保证。真正需要分析的是:材料被复制了多少,功能被重建了多少,发生条件改变了什么,以及原有的拒绝在哪个环节得到了尊重或遭到绕过。只有将这些问题分开,才能既保住“我的知识”的发生学意义,又不把它夸张成技术上不可接触、经济上不会被替代的神秘财产。

二、原来的显露没有移动,不等于外部没有取得能力

回到上一章的数学例子。一个学习者通过多次误用,终于把“先确认项数,再确认起点”变成自己的解题入口。他将这个入口写成一页说明,另一个人看完后也能处理同类任务。这时可以说,第二个人的理解是在另一次SDE中发生的,而不是第一个人的私人显露像物品那样完整搬迁了。但是,从“不是同一次发生”并不能推出第二个人没有获得相近能力,更不能推出第一个人的说明没有参与这项能力的发生。

发生的不可同一,与功能的不可重建,并不是同一个命题。两个不同的人可以得到同一个正确答案,可以采取相近的检验步骤,也可以在限定任务中形成相近的表现。如果我们把一切外部重建都定义成“反正不是我的那一次”,便会使本书失去面对复制、模仿和替代的能力。一个解释只要总能靠重新命名保住自己,就很难再说明实际得失。

因此,必须给功能比较留下位置。可以限定一个任务集合,说明原来系统能完成什么,外部系统重建后能完成什么,在哪些新条件下各自失效。这个比较不必声称穷尽了主体性的个体性;它只回答限定范围内的能力问题。比较结果可以相近,也可以不同。无论出现哪种结果,都不自动决定材料的取得方式是否正当。

比如,未经允许复制的私人案例笔记确实帮助外部服务取得了可靠结果,这种成功不能取消获取时的越界;反过来,经过允许的学习没有取得可靠结果,也不能倒过来认定许可从未发生。效用与权限分别有自己的发生史。只有在这个区别上站稳,才能解释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损失:别人也许并没有重现我的全部内在发生,却已经借助不应取得的内容,获得了足以替代我某部分服务的能力。

这样的损失需要具体证据,不能仅凭竞争者回答相似就推定其使用了私人内容。公共知识、共同问题和独立探索,也可能通向相近方法。本书并不赋予任何人对所有相似显露的无限追索资格。恰恰相反,越是重视私人发生,越要防止以私人发生为名,吞并别人独立形成的发生。

三、四种移植试验,各自只能说明一件事

为了让有效域的讨论不再依赖模糊比喻,我们为一项示意知识服务设计四种移植试验。这不是已经实施的研究,而是一种分析办法。服务的任务是协助制作者判断某个设计是否适用于特定使用情形。原系统拥有公开规则、个人修订记录、几类经允许保留的案例,以及在使用中形成的判断步骤。

第一种试验只复制对外答案。接受者得到一句建议,却没有问题的限定条件,也没有建议成立的理由。如果建议在另一个情形中失效,最多只能说明孤立答案不足以支持迁移。不能据此宣布相关知识绝不可能传播,更不能认为所有失败都证明原服务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个体性。有时只是交付太少,有时只是表达欠清楚,也可能是建议本身不可靠。

第二种试验复制答案和完整说明。接受者知道适用范围、关键条件和检验步骤。如果这时迁移效果改善,就说明先前的部分困难来自说明缺失。对外服务不能把本来应当说明的条件藏起来,然后把客户的失败解释成客户缺少自己的私人E。私人发生的保护不能变成低质量交付的遮羞布。凡已经承诺提供可使用方法,至少应说明对安全、有效和责任判断有实质意义的限制。

第三种试验在许可范围内加入修订历史和实际练习。接受者经历了反例、纠错和新的案例处理,随后形成自己的判断。这时的成果更适合被理解为新发生,而不只是信息搬运。原来的经验参与了它,但没有代替它。值得观察的是哪些差异真正改变了行动入口,而不是练习时间长就自动证明发生更深。若若干关键练习已经足够,就不能为了维护知识稀缺性而宣称必须无限复制原作者的一生。

第四种试验改变任务条件。即便前三种迁移看起来成功,也要问新材料、新目标或新的责任安排是否使方法失效。有效域不是一张永远不变的边界地图,而是需要在应用中重新辨认的范围。发现边界,不意味着知识毫无价值;不承认边界,才容易把有限方法包装成对所有处境都有效的万能能力。

这四种试验分别检验孤立结果、可传说明、参与式重建和跨域应用。它们不要求披露所有私人经历,更不能以研究之名取消原有拒绝。参与者可以在清楚范围内许可某种试验,保留其他部分。研究得到的结论也必须限于获准接触的材料与观察到的任务,不能把没有接触的私人发生写成已经被彻底理解。

四、拒绝不是对无效的补偿,而是一项独立的发生规定

假设某种知识很容易被复制,并且复制以后能被他人有效使用。那么,它是否因此没有隐私可言?按照本书的定义,答案不能由复制难度直接给出。一个人可能形成了一套清楚、稳定、能够帮助他人的方法,同时拒绝让某些相关发生走向主体间性。拒绝并不因为方法容易理解而失去其保护内涵。否则,越是表达清楚的人,反而越没有保有私人发生的资格;这是把能力当作取消边界的理由。

反过来,某种私人记录极为零散,只有本人能勉强使用,并不因此自动具有更高的保护价值,也不因此证明更强的创造力。它可能是正在发生的线索,也可能只是尚未整理的材料。本书保护的是个体性发生的位置,而不是给模糊、难懂或难以迁移授予优越地位。能够清楚说明与愿意对外说明是两件事,不清楚说明与值得尊重也是两件事。

拒绝的独立性意味着,我们不能把知识价值、可复制性和开放正当性压成同一条分数。某些私人的理解没有商业价值,仍应有受到保护的位置;某些极有商业价值的方法,若主要来自被挪用的共同成果,也不能仅凭当事人提出拒绝,就抹掉相关贡献史。拒绝可以是构成性的发生,但它与其他人的资格相遇时,仍需进一步规范论证。

这也提醒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在提出拒绝前先完成一套关于自己知识有效域的论文。个体性保护不能以高度自我解释能力为前提。设计保护安排时,应能支持简明的界限表达,并为无法充分表达的人保留谨慎的位置。必要的争议审查可以逐步展开,却不应把“你还说不清你的私人发生是什么”直接翻译为“我们可以任意使用”。

五、失去秘密以后,仍有什么可以保护?

考虑一个更困难的情形:未经允许的笔记已经被多人阅读,其中一些内容再也无法变成没人知道的状态。若隐私只被理解成外部全然不知,事情似乎只能宣告结束。按照本书的发生学起点,我们则需要区分已经发生的开放,以及仍在继续的介入。前者有时无法完全逆转,后者却未必没有可调整的范围。

不能承诺让所有阅读者恢复到从未阅读的状态,也不能把一纸撤回声明当作这种逆转已经完成。但是,可以进一步追问:后续复制是否仍在继续;某次限范围使用是否被扩展成新的服务;公开内容是否被用来持续索取尚未公开的探索;个人是否还能改用新的工具,重建后续发生的边界。不同问题对应不同的责任与措施,不能用“既然已经泄露就全都一样”抹平。

这里的修复不是将时间倒转,而是改变下一次发生的条件。修复可以并不完整,成本也可能很高,因此更不能把事后修复能力作为预先任意开放的理由。一个人能够重新开始,不等于他理应承担所有被迫重新开始的代价。我们必须同时承认发生的持续性,以及某些边界破坏所带来的不可逆损失。

对“我经济”而言,这个区别尤其重要。服务者的某份内部说明公开之后,仍可能继续形成新的问题和方法;这说明他的发生没有必然终止。但不能由此推出那次公开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更不能要求所有人靠更快创新来抵消他人的任意取用。持续发生是一种可能和任务,不应被转化成受损者永远自救的义务。

同样,保护也不能许诺对公开知识实行无限期控制。一个成果已经在明确条件下向共同体提供,后续新的知识可以在其中发生。若每个贡献者都能随时撤去别人已经正当依赖的全部基础,共同研究也会陷入不稳定。因此,未来使用的限制、既有约定的承接和已经形成的共同成果,需要分别处理;隐私保护不能靠消灭一切可靠交往来实现。

六、同一项工作中的三界转换

我们将本章起始的木器修复情形再推进一步。工匠第一次感觉到接合处不对劲,却还不能准确说出理由。这是从自我世界出发的一次显露。他改变手的用力,检查材料,再尝试另一种连接,现实行动参与了差异序列。后来,他发现问题不在接合是否齐平,而在使用时受力方向与材料纤维之间的对应,并形成一项可以陈述的判断。理念世界的知识不是在现实工作完成以后才突然添加,而是在这整个发生中取得了新的显露。

这个过程可以被部分记录,也可以被重新表达。但记录了手的动作,不等于记录了全部自我体验;说出了受力规则,不等于还原了全部探索;保留私人笔记,也不等于拒绝接受别人对修复结果的检查。三界互相参与,却不能被压成同一份可无限调用的数据。保护的对象需要随着具体发生辨认,不能用“都是这个项目”一口气覆盖所有层次。

当工匠为顾客修好器物时,对外服务必须承担实际承诺。顾客有理由了解使用限制、维护要求以及出现故障时怎样处理。工匠可以不公开所有私人联想和探索笔记,却不能把影响使用的重要条件留在心里。相反,顾客提供的生活细节即使帮助工匠理解了器物用途,也不应因此自动成为工匠向下一位顾客讲述的故事。两个方向的个体性都必须被承认。

如果工匠将某部分方法教给学徒,共同学习又会形成另一套差异序列与特征纠缠。学徒不只是接收者,也可能发现新的失效。这样的共同发生不应被固定为原作者对所有后续知识的永久支配。原作者贡献值得辨认,学习者的新发生也应被辨认。保护“我”不能让“别人也可能成为我”失去位置。

这个完整情形说明,“我的知识”既不能被缩成内心不可接触的神秘物,也不能被缩成谁都能任意调用的公共材料。它在三界中发生,在表达、使用和共同学习中改变。隐私则规定其中某些发生拒绝走向主体间性;这种拒绝与知识是否能够跨域有效,需要分别考察,再在具体交往中衔接。

七、给“不可替代”一个能够接受失败的含义

“我”不可被简单代替,是一句有力量也有风险的话。它可以意味着,一个人的生活承担不能被外部方便地抹去;也可以意味着某项任务只有这个人能完成。前者涉及主体位置,后者涉及能力比较。若不加区分,就可能把对人的尊重建立在暂时的技术优势上:今天别人不会做,所以尊重我;明天别人会做,我的位置便失去理由。

本书不能走这条路。某项服务后来被更便宜、更可靠的方法替代,是经济中需要面对的可能。个体性保护不保证每个人在每种服务上永久稀缺。它所保障的,是个人不必因为某次能力被替代,就被要求交出全部自我发生,或者失去重建自身能力的基本位置。服务价值需要检验,人的基本保护不应随服务排行榜升降。

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能够被具体事实修正的有限判断:在给定任务与条件下,某套发生形成了尚未被现有替代方案充分重建的能力。这个判断需要证据,范围可以收缩,替代方案可以使它失效。而关于保护的规范判断则需要另外的理由:不应以取得便利为由,将参与者的全部私人发生默认开放。这两种论证相互关联,但不能让其中一条替另一条免检。

本编至此完成了一项重要的拆分。自我世界中的个体性,现实世界中的身体与工具,理念世界中的我的知识,不能分别锁在三个不相通的箱子里;同样,发生有效性、保护性拒绝与经济上的不可替代,也不能揉成一个永远正确的词。清楚区分它们,不会削弱隐私保护,反而使保护不必再依赖“别人永远无法学会我”的脆弱保证。

接下来要面对的是创造力问题。既然隐私不是越难移植越高贵,也不保证永久独占,那么它究竟怎样支持新的发生?答案不能从“私人”二字里直接读出。我们需要进入尚未成形的探索,观察保护如何改变差异运行,同时允许反馈、碰撞和公开检验在适当范围内发生。只有走完这一步,“保护我的诞生”才不仅是一项值得认同的要求,也能成为一套有具体机制的研究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