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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为什么判不了:三道闸

第十三章 闸三·干预不可施加


一、二十世纪最有成果的一次判据改革

前两道闸说的是为什么判不了。第三道闸不同:它同时说明了要判需要什么,因此它是本编通向第四编的那一道门。

这道门的形状来自二十世纪一次判据改革。

哈金的那一步。 在关于实在论的长期争论里,通行的做法是比较理论:哪一个更融贯、更简单、更能说明现象。哈金提出一条朴素而锋利的标准:使我们相信电子实在的,不是任何一个关于电子的理论有多成功,而是我们能用电子去干预别的东西——能拿它当工具去喷、去打、去改变另一件事物。

这一步把判据从”哪个叙事更好”移到了”你能不能动手”。

伍德沃德随后把干预提升为因果概念的核心:X 是 Y 的原因,当且仅当存在对 X 的适当干预会改变 Y。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它给了”原因”一个操作性的定义——不再靠恒常联结、不再靠反事实直觉,而是靠一个可以被执行的动作。

干预主义为什么对本案特别合适?

因为本案的两方在叙事层面已经打了两千年,而第七章证明了叙事层面没有分辨力。干预主义提供的正是叙事之外的东西:不是问哪个说法更好,而是问你能不能改变它,并看着结果跟着变。

二、把这条判据对准本案

现在把干预主义对准我们的问题。

要在先在论与造成论之间做判决,需要对知识的形成路径施加干预,然后看被形成的知识是否随之改变。

具体说,需要做到四件事:

  1. 可重跑:同一个形成过程能被从头再跑一次。
  2. 可干预:能只改变路径而保持材料与装置不变——这是对照组的定义。
  3. 可消融:能删掉过程中的某一部分再跑,看缺了它会怎样。
  4. 可观测:过程的中间状态被完整记录,而不只留下最终产物。

四条各有用处,不可互相替代:

三、把四条对准人类知识史

结论是刺眼的:四条一条也做不到。

可重跑:历史不能倒带。 一段知识形成的历史只发生一次。这不是技术困难,是它的性质。

可干预:没有对照组。 没有两个在其余一切条件相同、只有探究次序不同的十七世纪欧洲。要构造这样的对照,必须有两个欧洲,而且它们必须在其余一切上相同——这句话连设想都困难,因为”其余一切”包括了那个时代的全部。

可消融:不能删掉一段历史再跑。 哈维的血液循环不能删掉盖伦的解剖传统再跑一遍,看它是否还会出现、以什么形式出现。“没有盖伦会怎样”这个问题在科学史上是可以问的,但只能被推测地回答。

可观测:中间状态没有全程记录。 留下的只是已经成形的论文与仪器。研究者的手稿、通信、草稿本是极有价值的材料,但它们是抽样,而且是被保存下来的那一部分抽样——被丢弃的、未写下的、说出口而没有记录的,全部缺失。而路径恰恰大量地由这些东西构成。

四条里最要命的是第一条。 后三条在原则上还可以想象某种替代(更细的档案、更好的反事实推理),第一条没有替代:一件只发生一次的事,无论被记录得多完整,都不提供第二次。

四、反事实推测为什么不能救场

科学史学家能做的最好工作是反事实推测——“如果当年……会怎样”。

这条路看起来能绕过第一条:既然不能重跑,就推理出重跑的结果。

它不能救场,而且理由是循环。

要推测”换一条路会怎样”,必须先有一套关于”路径如何影响结果”的理解。而那套理解正是本案所争的内容:先在论认为路径不影响结果的规定,因此换一条路仍会到达同一处;造成论认为会不同。

于是任何一次反事实推测,都已经预设了两方中的一方。用它做判据是循环的。

这一点要说得比通常更准,因为它容易被误读为”反事实推测没有价值”。

反事实推测有价值,而且价值不小——它能把一段历史里的关键节点标出来,能显示某些结论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某个偶然事件。第八十二章把它列为一条具体的研究纲领,并给出了它成为方法所需的四样东西。

它不能做的只有一件:充当本案的判据。 一个工具可以在很多地方有用,而恰好在某一处不能用——本章指出的是这一处。

五、本书对悬案的诊断

三道闸说完,诊断可以用一句话写出:

“知识是被发现的还是被造成的”两千年不可判,不是因为论证不足,而是因为判决这一问题所需的干预,在知识的形成过程上从来无法施加。缺的不是论据,是实验台。

这句话是本书的脊梁。它有三个可被推翻的爪,第一编第六章已经列过,这里只标明它们与本编的对应:

六、这个诊断有一个可检验的推论

诊断若只能解释过去,它就是一个事后的说法。本节指出它的可检验之处。

如果诊断成立,那么一旦出现某种装置,使得知识的形成过程第一次可重跑、可干预、可消融、可观测,这个问题就应当立刻从形而上学掉进实验科学。

注意这句话的形式:它预言的不是”问题会被解决”,而是”问题会改变类型”——不是被更好的论证解决,而是被一台机器改变了它所属的类别。

第八十七章第三节把这条推论推到了它的一般形式,那里的表述是完整的,此处不预支;只指出它的方向——不可判若来自过程不可重跑,那么解药就不在论证这一侧。

本编在这里交出的是那条一般观察的第一个实例。

七、有人会提议的第五条,以及为什么本书不加

在把清单定稿之前,处理一个常被提出的补充。

提议的第五条是:可比较性。 即,除了能重跑、能干预、能消融、能观测之外,还应当要求不同次运行的结果之间存在一个公认的比较标准——否则即使跑了一百次,也说不清它们是不是”同一处”。

这个提议是有道理的,而且它指出了一件真实的困难。 第七十一章整章处理的正是这件事:标号差异与实质差异的界线,等于所允许的变换群,而那条界线不是自然事实。

本书不把它加进清单,理由有三条。

理由一:它不是装置的性质,是判据的性质。 前四条说的是一台装置能做什么;比较标准说的是研究者带了什么尺子去量。把两类东西混进同一份清单,会使清单无法被用来排除候选——一个装置不会因为”研究者还没想好用什么尺子”而不通过。

理由二:它属于第五编,而不是第四编。 把命题翻译成可测形式,其中就包括定义”实质不等价”。第五编第四十七章明写这一步的一般要求,第五十章处理三处翻译陷阱。清单管必要条件,翻译管可行性,两者分工写死。

理由三,也是最实际的一条:若把它加进清单,四个候选的评判会被搅乱。 遗传算法那一类系统在”比较标准”上其实相当清楚——适应度就是标准;而它恰恰是本编要排除的候选之一(第四十三章)。一条会让被排除者得分更高的标准,说明它量的不是该量的东西。

但这个提议留下了一条本书接受的修正:清单的使用规则里要写明,四条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第四十章第七节的规则三就是为此而立。

还要记一句对本书不利的:若比较标准的问题最终无法解决——即第七十一章那条界线始终划不定——那么四条全通过也判不了本案。这不是一个假想的风险:第八十章第六节已经指出,首跑那个”未能分辨”目前无法与”两把尺子量了不同的东西”区分开。清单能保证的只是装置合格,保证不了判据合格。

八、四条性质的清单在这里定稿

最后一件事:把四条性质作为一份检验清单定下来,因为第四编全部的工作就是拿它去卡候选。

任何一个宣称可以判本案的现场,必须逐条通过这四条;缺一条,它就只是一个有趣的类比。

第四编将用这份清单排除三个常被援引的候选——量子测量、实验演化、早期人工生命与遗传算法——并说明大模型训练为什么四条同时满足。

而那一编还会补上一条本编没有提到的代价:满足四条的那台装置,它自己也是被造出来的。 这个自指问题在第四十六章第一次出场,在第八十七章第七节作结。

本书主张四条同时满足这件事已经发生了,装置是大规模语言模型的训练。下一编说明为什么是它。


《可判性的到来——发现还是发生?》· 王德生 著 · 德麦国际专著第 124 号 · ISBN 979-8-90690-092-0